

(一)住房公積金方面。
(1).優化住房套數認定標準。繳存人在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新購自住住房,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住房套數以申請貸款時繳存人家庭在新購住房所在行政縣(區)實際擁有的成套住房套數為依據。
(2).提高貸款額度計算倍數。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半年以上且不足一年的,貸款額從不超過繳存余額的20倍提高至30倍。
(3).提高多子女家庭貸款最高額度。符合國家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2孩及以上),在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單職工繳存最高貸款額度再上浮5萬元,最高貸款額度65萬元;夫妻雙方繳存最高貸款額度再上浮10萬元,最高貸款額度90萬元。
(4).探索實施公積金代際互助。階段性支持繳存人在繳存地購買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時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的雙方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及其配偶的雙方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積金在同一個繳存地,且無未結清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存在其他不允許提取的情形;共同申請的提取金額與貸款金額之和不超過購房總金額。本條措施建立流動性控制機制,以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80%作為流動性控制標準,高于該標準,暫停實施本條措施。
(5).支持職工購房提取。在本市區域內新購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既可首付款提取,又可償還住房貸款提取;提取總額不超過首付款金額與償還貸款本息之和。
(6).支持租賃住房提取。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商品住房的非多子女家庭提取金額不超過24000元/年;多子女家庭的提取限額為實際發生的租金額,按月、按季、按年均可提取。
(7).降低貸款首付比例。購買首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購買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
(8).支持繳存人租購保障性住房。連續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3個月及以上,繳存人家庭在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無自住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可按實際房租支出自行選擇按月、按季、按年提取住房公積金。購買保障性住房的繳存人,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為15%。
(9).支持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提取。支持城鎮老舊小區居民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加裝電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政策支持范圍擴大到本人及配偶雙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裝電梯等改造。
(10).支持本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管理和監督,繳存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房屋套數認定、首付比例、最高貸款額度、貸款期限、貸款程序、擔保方式、貸后管理等,參照單位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執行。
(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方面。
(1).放寬商貸房屋套數認定條件。推行只核查購房人在擬購住房所在區范圍內住房情況,無住房的認定為首套房。在擬購住房區范圍內有住房且正在掛牌出售的,住房套數相應核減。居民將擬購住房區范圍內自有存量住房盤活用作租賃住房,且取得租賃合同備案證明的,已出租的住房可不納入家庭住房套數計算。支持金融機構按照上述認定的住房套數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業務。
(2).落實好住房商貸首付比例下調政策。統一首套房和二套房的房貸最低首付比例,將攀枝花市的二套房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由當前的25%下調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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