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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發布時間:2025-05-30 來源:攀枝花市公安局法制支隊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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