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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植物

關于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問題

發布時間:2025-05-30 來源:保護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禁止采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向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請采集證;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請采集證。
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采集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請采集證。
采集城市園林或者風景名勝區內的國家一級或者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須先征得城市園林或者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分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申請采集證。
采集珍貴野生樹木或者林區內、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規定辦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發放采集證后,應當抄送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采集證的格式由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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