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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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川府發〔2025〕18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現將《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四川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省委領導下,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融入和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大力實施“四化同步、城鄉融合、五區共興”發展戰略,全力以赴拼經濟搞建設,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堅定不移推動高質量發展,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為推動新時代治蜀興川再上新臺階,奮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四川新篇章而團結奮斗。
三、省政府工作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胸懷“兩個大局”、牢記“國之大者”,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政府工作全過程各領域。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政府職能
四、省政府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各委員會主任、各廳廳長組成。
五、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秘書長協助省長工作,按分管領域負責相關工作;受省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根據統一安排,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處理工作。
省長出國出境、脫產學習、請假休假等期間,受省長委托,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代為主持省政府工作。
六、省政府履行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扎實推進四川現代化建設。
七、省政府各委員會、各廳實行主任、廳長負責制。
各委員會、各廳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的決定、命令,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全面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統籌謀劃部署負責行業領域相關工作,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落實。
第三章 工作原則
八、堅持黨的領導。堅決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和完善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完善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決策部署落實機制,健全和落實請示報告制度,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請示報告。
九、堅持人民至上。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堅持依法行政。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執法監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一、堅持科學民主。強化系統觀念,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前瞻性、整體性、協同性。全面落實重大決策程序制度,加強調查研究、科學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充分評估論證,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制度,加強后評估,不斷提高決策質量。
十二、堅持守正創新。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突出問題導向、結果導向,從實際出發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著力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加強數字政府建設,完善政務信息化基礎設施,優化流程、創新模式,協同推動數字化賦能經濟社會治理。
十三、堅持清正廉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廉潔從政規定,發揚自我革命精神,持之以恒正風肅紀反腐,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強廉潔政府建設,推動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關系、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系、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系。
第四章 監督制度
十四、省政府要自覺接受國務院的監督;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和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
省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與代表委員加強溝通,嚴格落實辦理責任和時限,主動依法依規公開辦理結果。
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省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監督,做好相關行政應訴工作,自覺接受審計監督、財會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省政府報告。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來自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扎實推進重大行政決策、行政執法信息等公開,完善辦事公開制度,加強政策解讀,認真調查核實處理有關情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認真傾聽人民群眾建議、意見和要求,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領導同志要親自閱批群眾來信,督促解決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第五章 會議制度
十八、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或者省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十九、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省政府各委員會主任、各廳廳長組成,邀請省軍區主要負責人參加。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各直屬機構、省直有關單位和中央在川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邀請省紀委監委機關、省法院、省檢察院、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委有關部門、武警四川省總隊負責人,省級群團組織、各民主黨派省委、省工商聯負責人,無黨派人士代表,省政府參事代表等列席會議。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
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的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總結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討論、決定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討論通過依法需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十、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可召開。省政府副秘書長,議題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市(州)主要負責同志,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及有關處(室、中心)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根據審議議題需要,邀請相關單位、公眾代表、行業專家、法律顧問、新聞媒體,以及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和民主黨派代表人士等列席會議。常務會原則上每兩周召開1次,會期半天。如有工作需要或重大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會議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長出國訪問、脫產學習、請假休假等特殊情況下,因工作需要必須召開常務會的,受省長委托可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主持召開。
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講話精神,以及省委重大決策部署和重要會議精神的意見;討論以省政府名義上報國務院的重大事項、報送國家部委的重要事項;討論報請省委審定的重要事項、提請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議案、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討論省政府年度立法計劃草案、法規規章草案、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年度目錄及草案、行政規范性文件;討論事關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規劃、專項計劃、工作方案、實施意見等重要事項;討論事關民生等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產生廣泛社會影響的事項;討論政府預決算草案、重大項目資金安排,按照省級財政性資金管理決策程序規定,應提交常務會審議的資金分配、預算追加、動用省級預備費等財政性資金事項,以及省級審批、核準需使用省級財政性資金的基本建設項目;討論通過表彰獎勵、創建示范等事項;討論由省政府領導擔任負責人的議事協調機構需報請常務會決策的重大事項;討論省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項。
二十一、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由省長或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提出,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程序報省長確定。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會議文件應提前送達與會人員。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文件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在提請會議審議前由省政府辦公廳審核把關。會議文件應全面準確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邏輯嚴密,條文規范,用語準確,行文簡潔。
二十二、省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省政府研究室起草,按程序報省長簽發。會議決定事項由省政府辦公廳匯總督辦,定期將落實情況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報告。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印發。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或不宜公開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二十三、省政府根據需要召開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
省長主持召開省長辦公會議,研究、處理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議題由省長確定,與議題相關的省政府領導同志,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省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省長簽發。會議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
副省長受省長委托或按照分工召開省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省政府工作中的專門事項。議題由主持召開會議的省政府領導同志確定,與議題相關的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的省政府領導同志簽發,涉及項目、資金等安排事項需報省長同意后,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二十四、省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應按要求參加省政府有關會議,原則上不應請假。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要履行請假手續,由省政府辦公廳報會議主持人審批。
二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要本著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實行計劃管理,減少會議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長,合理確定參會人員范圍。省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省政府領導同志兼任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的參加本部門會議除外;若有國務院領導同志出席部委工作會議的,可參照執行。
省政府各部門召開全省性會議和舉行重要活動,主辦部門應按規定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正式向省政府報送請示,由省政府辦公廳報省政府領導同志審核,并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實施。
省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未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不得請市(州)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全省性會議提倡采用加密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形式,一般不越級召開,凡召開到市(州)以下的須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
嚴格控制和規范會議、論壇、展會、節慶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納入預算管理。
二十六、省政府建立系統化、常態化學習制度,通過省政府常務會會前學習、省政府專題學習會等方式舉行,省政府領導同志及省直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等參加。學習主題由省長確定,重點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指示要求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決策部署,增強知識本領、提升履職能力;學習采取領導同志自學交流、集體研討,安排部門負責人匯報或邀請專家作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加強學習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六章 公文處理
二十七、以省政府名義(含省政府授權省政府辦公廳)行文,以及各地各部門向省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重大突發事件應當按規定及時請示報告,必要時可越級報告,但應抄送被越過的單位;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除省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事項、特殊敏感事項、涉密事項、需前置匯報的事項、重大突發事件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省委、省政府審議或提請以省委、省政府名義聯合發文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省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同時報省委、省政府,由省政府先行審核辦理。
二十八、省政府各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公文,必須遵守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程序。
應充分征求各方意見。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涉及市(州)、縣(市、區)或其他省直部門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改革事項、重大立法事項、重大項目、用地用能、財政資金、機構編制、新設評比表彰及示范創建項目等,必須按規定履行批準手續,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達成一致。
應按規定開展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論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文件,要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或者專業機構開展論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報備;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應開展公平競爭審查,不得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涉及可能對就業促進造成不利影響或者引發輿情風險的,要開展就業影響評估。按規定開展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與為基層減負一致性評估。
二十九、各地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內容涉及其他部門、地方職權的,主辦單位應充分征求相關部門、地方意見,力求達成一致,由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與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省政府審批。各單位之間有分歧的,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協商;協商后仍未能形成共識的,主辦單位應列明各方意見及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單位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單位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單位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
三十、凡報送省政府的公文,省政府辦公廳要認真審核把關,提出辦理意見。涉及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行政規范性文件、報請省政府批準后以部門名義印發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分管主辦單位的省政府領導同志應牽頭加強協調,省政府副秘書長協助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領導的事項應根據需要呈送省政府其他有關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黨中央、國務院文件和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件,以及涉及重大事項的來文,應及時報省長閱批。
三十一、省政府報國務院和省委的文件,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和提請審議的議案,省政府發布的規章、決定、命令和人事任免文件,省政府名義(含省政府授權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由省長簽署或簽發。其他以省政府名義(含省政府授權省政府辦公廳)發文,可由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如有必要,報省長簽發。事務性文件可由省政府秘書長簽發。
三十二、省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規定以及省政府的規章、決定等,嚴格遵守法定權限程序,嚴格合法性審查。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充分聽取相關部門意見,由省政府制定政府規章或行政規范性文件、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相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敏感性強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省政府。未經省政府授權,省政府各部門不得向市(州)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省政府規章、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報國務院和省人大常委會備案。省政府各部門和市(州)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市(州)制定的規章,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報省政府備案,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并定期向省政府報告。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嚴格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再制發文件。對內容相近的發文要加強統籌綜合,能歸并的盡量歸并。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能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沒有實質性內容或新的政策措施,可發可不發的文件,一律不發。減少配套類、分工類文件數量。省政府各部門不得以貫徹落實、督查考核等名義擅自要求地方制發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并印發,不單獨發文。報送省政府的簡報要注重實質內容、規范報送形式,原則上每個部門只向省政府報送1種簡報。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機關信息化應用和保障,加快電子公文普及進程,實現文件和簡報資料網絡傳輸和網上辦理,減少紙質文件和簡報資料。
第七章 工作落實
三十四、省政府要自覺對標對表,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和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工作要求,堅持系統觀念,加強研究部署,壓實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跟蹤督辦,及時報告辦理進展,確保見到實效。省政府領導同志親力親為抓落實,指導、推動、督促分管領域和部門,加強協調推進,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三十五、省政府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緊盯目標任務,嚴格落實責任,強化協同聯動,制定具體措施,強化跟蹤問效,確保各項政策舉措落到實處。
三十六、省政府各部門要充分發揮督查抓落實促發展的作用,完善工作機制,創新督查方式,加強統籌協同,推行綜合督查,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堅決防止重復督查、多頭督查,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對全省政府系統督查工作的指導。
第八章 工作紀律和自身建設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加強自身建設。要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省政府領導同志要身體力行、率先垂范,抓好分管領域和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大興調查研究之風,深入企業、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了解真情況、找準真問題,積極為地方和基層服務,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三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局的重大政策措施,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原則和問題,以及其他應當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要按程序請示報告。
省政府各部門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省政府請示報告。省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四十、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不得有與之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省政府領導同志考察調研、出席會議活動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要求,簡化接待工作,不搞層層陪同,規范新聞報道。省政府領導同志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特殊情況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報批。省政府組成人員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署名文章,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省長、秘書長離川外出,應事先向省長請假,并按有關規定報備。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川外出應事先請假,由各部門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告,由省政府辦公廳報省長、分管副省長和秘書長。
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厲行勤儉節約,帶頭過“緊日子”,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用車等方面的規定,堅決反對特權、不搞特權。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十一、省政府工作人員要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牢記“三個務必”,堅持崇嚴尚實,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敢于斗爭、善于斗爭,干字當頭、真抓實干,當好執行者、行動派、實干家。堅持反“四風”、樹新風,把廉政和勤政統一起來,糾治“新形象工程”和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以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推進政府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干事者撐腰,努力營造干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四十二、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門管理機構適用本規則。
四十三、本規則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省政府印發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川府發〔201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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