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教育和體育局等10部門關于印發《攀枝花市校外午托機構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www.xghelper.cn 發布時間:2025-05-23 來源:市教育和體育局法規科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教育和體育局等 10 部門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校外午托機構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市級各相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市安委會 2024 年第一次全體成員(擴大)會議 精神,切實解決好校外午托機構的監管問題,切實維護學生及家長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民辦非 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 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市教育和體育局、市檢察院、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衛生健康委、市 應急管理局、市城管執法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 聯合研究制定了《攀枝花市校外午托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攀枝花市教育和體育局 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 攀枝花市公安局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攀枝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攀枝花市消防救援支隊
2024 年 12 月 27 日
附件:
攀枝花市校外午托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全市校外午托機構管理,促進校外 午托行業健康發展,確保中小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長,根據 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外午托機構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 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辦并依法經民政部門或者市場監管部 門登記,受中小學生監護人的委托,為中小學生在上午放學后 下午上課前在學校以外提供臨時看護、午餐、午休等服務活動 的機構。
第三條 校外午托機構應當遵循依法設置、屬地管理、部 門聯動、齊抓共管、確保安全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教體、檢察院、公安、民政、住建、衛健、應急、 城管執法、市場監管、消防等部門根據部門工作職責依法履行 對中小學生校外午托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教體部門負責學生午托服務的統籌協調工作。
檢察院、公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教體部門提供的校 外午托機構從業人員開展違法犯罪信息查詢;公安部門負責對 校外午托機構治安監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非營利性校外午托機構登記管理工作。
住建部門負責依申請依法辦理校外午托機構新建、改建、 擴建的限額以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手續,依法開展工程質量安 全監督、消防審驗等工作。
衛健部門負責校外午托機構的公共衛生及傳染病防治監督 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校外午托機構突發安全事件的安全監 管、應急處置工作。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做好校外午托機構燃 氣使用的安全監管,負責指導校外午托機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 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及東區行政審批局)依法負責營利性校外 午托機構的經營主體登記,并對兼營餐飲服務的校外午托機構 進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消防救援部門對校外午托機構依法實施消防監督管理,督 促整改火災隱患,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第五條 校外午托機構實行屬地管理、屬地負責的管理體 制,統籌轄區內學生午托服務管理工作,建立相應的學生午托 聯動應急處置、聯動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 鼓勵社區居委會將轄區內中小學生的午托納入社 會服務的范疇,利用社區資源,通過自行設立、合作設立以及 其他形式設立校外午托機構,滿足社區居民午托學生的需要。
第七條 校外午托機構不得以作業輔導、自習室等形式開 展隱形變異學科培訓。我市教職員工不得舉辦校外午托機構或在其中兼職,且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校外午托機構提供生源 和經營便利。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校外午托機構,應當取得房屋建筑相應安全證明、消防安全合格證或相應證明、從業人員無犯罪記錄證明和健康合格證并應依法經民政部門或 者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校外午托機構兼餐飲服務的,還應取得 食品經營許可(備案)。取得合法資質后,舉辦者應當持以上 資料向所在地主管部門進行報備。
主管部門接到報備資料后,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進行材料 審查和實地查看。符合條件的,應引導其規范有序經營;不符 合條件的,應當告知舉辦者并責令整改,直至達到經營要求。
校外午托機構名稱、場所、舉辦者、服務范圍等發生變更 的,應重新進行審批登記。
第九條 校外午托機構應滿足以下場所條件:
( 一)校外午托機構應設在公共建筑或商住建筑的商業部 分首層至三層,不應設在居民住宅或自建房內,不應設在工業 廠房、倉儲等非民用建筑內,且遠離污染區和危險源;禁止在 工廠廠房、地下(半地下)室、違法或危險建筑內開辦午托機構;
(二 )場地建筑面積應不少于 80 平方米,暫托學生人均室 內面積不得低于 3 平方米;
(三)床鋪設置合理,應保證學生一人一床,男、女生宿 舍分設。上鋪要設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護欄。兩個單床長邊之 間的距離不能小于 0.6 米,兩排床或床與墻之間的走道寬度不應小于 1.2 米;
(四)廚房應與其他部位進行防火分隔,灶具、油煙罩和 煙道應及時清洗;
(五) 陽臺外圍應設置防護欄且高度不低于 1.2 米;
(六)場所安全出口的數量、疏散寬度、疏散距離等應符 合《建筑防火通用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國家有關消防 技術規范的要求,不得在門窗上設置影響人員疏散逃生的障礙 物;
(七)場所應配置手提式干粉滅火器,設置應急照明、燈 光疏散指示標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八)場所內不得使用易燃有毒裝修材料裝修, 電器線路 鋪設應符合規定,嚴禁私拉亂接線路、擅自增加用電設備、超 負荷用電和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
第十條 校外午托機構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安全、食品安全、 監護管理等安全監管第一責任人,要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開展消 防安全、食品安全、衛生安全、防災減災等相關知識培訓。
第十一條 校外午托機構應當履行以下安全管理義務:
( 一)應與午托學生監護人簽訂《中小學生校外午托服務 協議書》,明確委托期限、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 任;
(二)安排專人接送午托學生,保障學生從午托機構到學 校上放學途中安全;
(三) 學生午休時始終有工作人員監護;
(四)加強對午托學生的安全教育,制定安全預案,組織 安全演練, 出現緊急情況時應及時救助午托學生,并通知學生 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
第十二條 校外午托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衛生、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 一)保證午托環境、生活用品的衛生,嚴防傳染病;
(二)就餐環境、餐具等設施應當符合衛生、食品安全要求,實行分餐制;
( 三)配餐合理,營養符合國家規定的學生營養標準,每周 制定食譜,并在就餐場所公示;
(四)建立食品留樣制度,并配備食品留樣的專用容器和 設施;
(五)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及其他衛生突發事件,應當 及時采取措施制止,防止事態擴大,立即向屬地衛健部門和教 體部門報告,并且通知學生監護人及其學校。
校外午托機構自行配餐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 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采購食品及其原料,保留采購臺賬記錄, 不得購買來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非自行配餐的,應當向取得 具備配餐資質的配餐企業采購配餐服務。
第十三條 校外午托機構應對所有午托的學生進行登記造 冊,并將學生名冊及專門接送人員身份證明提交學生所在學校備案。
校外午托機構應當教育、引導午托學生遵守公共秩序,避 免干擾所在區域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條 校外午托機構在委托協議履行期限內停止午托 服務的,應當提前 30 日告知午托學生及其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 校,退還委托協議剩余期限的午托費用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學校在開學后 1 個月內應統計本校學生在校外 午托機構的托管基本情況并報主管部門;發現安全隱患的,應 及時報告主管部門以及相關職能部門。
第十六條 主管部門應建立校外午托機構黑白名單公示制 度,在政府網站上公布校外午托機構黑白名單及主要信息,根 據日常監管情況及時更新,黑白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各成員單位要嚴格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 責,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導致嚴重后果的, 要實行責任倒查,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實行問責追究。
第十八條 教體、公安、民政、住建、衛健、應急、城管 執法、市場監管、消防部門應結合各自職責,按照相關法律、 法規、規章及本辦法對校外午托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發 現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及時報送至主管部門, 并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 一)未取得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備案)、消防安 全合格證或相應證明等相關證照及證明文件,或偽造相關證照 從事午托經營活動的, 由教體、市場監管、消防、公安等部門 依法予以查處。
(二)校外午托機構經營過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或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 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 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三)校外午托機構發生傳染病疫情報告不及時、處置不 力、造成疫情擴散蔓延的,衛健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校外午托機構未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造成火災 或者致使火災損失擴大的,應急、公安、消防、住建等部門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存在治安隱患未及時整改造成重大損失的、或者發 生重大治安事件的, 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 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房屋質量安全狀況不符合要求的, 由住建、城管執 法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校外午托機構以作業輔導、自習室等形式開展隱形 變異學科培訓的,我市教職員工開辦校外午托機構或在校外午 托機構兼職領取報酬的, 由教體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九條 校外午托機構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主管部門或相關職能部門或 12345 熱線投訴。
第二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開辦的校外午托機構,應根據 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進行整改,在 3 個月內完善軟硬件條件, 規范校外午托經營行為。
第二十一條 學生家長之間互助提供午托,且午托學生數 在 5 人以下的,受托家長可以不登記設立校外午托機構,但受 托家長應當與委托學生監護人之間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責任, 盡到安全、衛生等管理責任,確保學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 在下午放學后為學生提供晚托服務的,按照 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和體育局聯合有關職能部門 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本管理辦法施行后,如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 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關政策規定有調整的,從其規定。








川公網安備 5104020200000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