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5年第2號)

www.xghelper.cn     發布時間:2025-08-07     來源: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2024年第2號), 涉及我市6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上述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市仁和區王二林早餐店加工的甜饅頭(自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甜饅頭(自制);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3年11月14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仁和區王二林早餐店;不合格項目:糖精鈉(以糖精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11月23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甜饅頭(自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1月25日對其作出警告和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原因是當事人在饅頭加工制作過程中違規添加食品添加劑糖精鈉所致。仁和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加強食品安全標準學習,嚴禁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加工制作食品。

  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1月14日組織復查驗收。

  二、米易縣攀蓮鎮城南市場張加榮銷售的泡紅椒和泡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泡紅椒、泡姜;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3年10月19日;被抽樣單位:米易縣攀蓮鎮城南市場張加榮;不合格項目:二氧化硫殘留量。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12月19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泡紅椒、泡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四川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九條之規定,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2月21日對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04元和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務。米易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制度主體責任。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2月22日組織復查驗收。

  三、攀枝花市仁和區世聚水產品店銷售的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牛蛙;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3年11月7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仁和區世聚水產品店;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11月24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獸藥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牛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之規定,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1月31日對其作出警告和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購進該批次產品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仁和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嚴格遵守索證索票制度,并保留好票據。

  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1月19日組織復查驗收。

  四、米易縣撒蓮鎮埡口農貿市場鄭坤瓊銷售的泡紅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泡紅椒;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3年10月24日;被抽樣單位:米易縣撒蓮鎮埡口農貿市場鄭坤瓊;不合格項目:二氧化硫殘留量。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12月20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泡紅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四川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九條之規定,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2月22日對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12元和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購進該批次產品時未完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米易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制度主體責任。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1月23日組織復查驗收。

  五、米易縣攀蓮鎮城南市場趙鐵英銷售的泡紅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泡紅椒;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3年10月26日;被抽樣單位:米易縣攀蓮鎮城南市場趙鐵英;不合格項目:二氧化硫殘留量。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12月18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泡紅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四川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九條之規定,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2月5日對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64元和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未全面履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義務;米易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制度主體責任。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2月6日組織復查驗收。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攀枝花市市仁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米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查處置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資料。

審核: 王光偉   責任編輯: 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