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〡攀枝花市2025農業安全執法《典型案例》
www.xghelper.cn 發布時間:2025-08-25 來源:攀枝花市農業農村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2025年,攀枝花市農業農村系統深入學習宣傳貫徹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及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市委農村工作會議等重要精神,按照攀枝花市委依法治市、法治政府建設等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和制度規范,提升全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能力水平,加大涉農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為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全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認真落實“依法行政,依法執法,依法治農,法治興農”要求,積極開展普法宣傳,大力查處涉農領域違法案件。下面公布幾起農機安全生產典型案例,通過典型案例以案說法、以案警示,強化農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推進農業安全監管,促進農業安全形勢穩定。
案例1:
仁和區金某某無證駕駛無牌拖拉機案
案情簡介:
2024年9月6日10時許,攀枝花市仁和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仁和區平地鎮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路段開展農機安全生產聯合檢查時,發現仁和區平地鎮平地村人金某某在該路段無證駕駛無牌拖拉機。
攀枝花市仁和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依法對金某某無證駕駛無牌拖拉機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向其宣傳了農機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金某某立即停止無證駕駛無牌拖拉機行為。
經查明,金某某無證駕駛無牌拖拉機行為違法事實屬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金某某無證駕駛無牌拖拉機行為,違反了《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金某某積極配合執法調查,立即停止無證駕駛無牌拖拉機行為。按照《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處罰規定,攀枝花市仁和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依法給予金某某罰款200元的當場行政處罰。
法律鏈接: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9年3月2日修訂)
第二十一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機具來源證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申請登記。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經安全檢驗合格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并核發相應的證書和牌照。
第二十二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經過培訓后,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參加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相應的操作證件。
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患有妨礙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人員的操作證件。
《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2012年7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扣押駕駛證或操作證:
(1)無證駕駛或者操作農業機械的;
(2)未辦理農業機械產權變更異動手續的;
(3)未經批準改變農業動力機械的結構或性能的;
(4)未經年度檢審或檢審不合格繼續從事作業的;
(5)涂改、偽造、冒領牌照或駕駛、操作證件的。
案例2:
仁和區毛某某無證駕駛拖拉機案
案情簡介:
2025年3月14日10時許,攀枝花市仁和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仁和區大龍潭鄉干壩子村金臺子組的村道路段開展農機安全生產聯合檢查時,發現大龍潭鄉干壩子村大保哨二組村民毛某某無證駕駛拖拉機。
攀枝花市仁和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依法對毛某某無證駕駛拖拉機行為開展調查取證,向其宣傳了農機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對其違法行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毛某某立即停止無證駕駛拖拉機行為。
經查明,毛某某無證駕駛拖拉機行為違法事實屬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毛某某無證駕駛拖拉機的行為,違反了《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毛某某積極配合執法調查,立即停止無證駕駛拖拉機行為。按照《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處罰規定,攀枝花市仁和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依法決定給予毛某某罰款100元的當場行政處罰。
法律鏈接: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9年3月2日修訂)
第二十二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經過培訓后,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參加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相應的操作證件。
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2012年7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扣押駕駛證或操作證:
(1)無證駕駛或者操作農業機械的;
(2)未辦理農業機械產權變更異動手續的;
(3)未經批準改變農業動力機械的結構或性能的;
(4)未經年度檢審或檢審不合格繼續從事作業的;
(5)涂改、偽造、冒領牌照或駕駛、操作證件的。
案例3:
米易縣范某某操作已達報廢標準拖拉機行駛案
案情簡介:
2025年5月22日,攀枝花市米易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米易縣丙谷鎮丙谷街開展農機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巡查時發現,米易縣丙谷鎮人范某某操作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拖拉機在道路上行駛。
攀枝花市米易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依法對范某某操作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拖拉機在道路上行駛行為開展調查取證,向其宣傳了農機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對其違法行為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范某某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經查明,范某某操作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拖拉機在道路上行駛行為違法事實屬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范某某操作已達到報廢標準拖拉機在道路上行駛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七項的規定。范某某積極配合執法人員開展執法調查,立即停止操作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拖拉機在道路上行駛行為。按照《四川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處罰規定,攀枝花市米易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依法決定給予范某某罰款150元的當場行政處罰。
法律鏈接:
《四川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3年11月28日通過)
第二十九條 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七)操作拼裝或者報廢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六、七、八項和第二十九條第七項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典型意義:“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安全生產責任重于泰山”。以上3起農機領域的拖拉機安全生產典型案例,充分暴露出當事拖拉機駕駛人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意識、安全責任意識淡薄,對安全工作存在僥幸心理和漠視。縣(區)農機安全監管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依規對農機領域安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立案查處,維護了法律權威,同時也通過案件查處強化農業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通過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起到積極的警示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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