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www.xghelper.cn 發布時間:2025-10-09 來源:攀枝花市農業農村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農業農村局等12部門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農業農村(農業農村和交通水利、農業農村和交通運輸)局、國家釩鈦高新區社會管理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房建鄉建設局、水利局、市場監管局、林業局、政務服務管理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供銷社、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局:
為進一步推動全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標準化規范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四川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等規定,按照《四川省農業農村廳等13部門關于印發〈四川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農函〔2025〕31號)要求,市農業農村局等12個市級部門結合攀枝花實際制定了《攀枝花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攀枝花市農業農村局
攀枝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攀枝花市財政局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攀枝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攀枝花市水利局
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攀枝花市林業局
攀枝花市政務服務管理局
攀枝花市供銷社
人民銀行攀枝花市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攀枝花監管分局
2025年9月25日
攀枝花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進鄉村振興,規范全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防范農村“微腐敗”,保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川辦發〔2015〕58號)《四川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實施方案》(川農函〔2025〕3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攀枝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范疇
本辦法所稱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是指農村產權通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以招標、拍賣、掛牌、網絡競價、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的行為。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攀枝花市行政區內納入《攀枝花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動態目錄》范圍的“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等農村產權交易、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以及其他可依法交易的農村產權,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基本原則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當遵循民主決策、平等自愿、誠實守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交易條件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權屬無爭議;
(二)交易雙方具備真實的交易意愿;
(三)交易雙方是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四)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要求的其他條件。
(五)農村產權的開發建設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規定。
第六條 進場交易要求
鄉(鎮、街道)、村(社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進行。鼓勵和支持集體企業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持有的農村產權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公開流轉交易。鼓勵和引導個人持有的農村產權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公開流轉交易。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七條 一般程序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原則上按照交易申請、委托受理、公告發布、受讓受理、組織交易、結果公開、簽訂合同、價款結算、交易鑒證、檔案管理等流程進行。
第八條 農村產權交易程序
(一)交易申請。權利人向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提出交易申請、提交相關要件資料并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備。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權利人做好交易申請和資料要件準備。
(二)委托受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對權利人的交易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告知權利人受理期限。
(三)公告發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面向社會公開公告交易標的物基本信息和要求條件,廣泛征集意向方。
(四)受讓受理。在公告期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對意向方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接收和審核的服務行為,受理期限應明確告知。
(五)組織交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按照交易規則,采取協議出讓、拍賣、招投標、競價等方式組織和實施交易活動。
(六)結果公開。在交易活動完成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將交易雙方基本信息、交易價格、交易方式等關鍵內容通過適當方式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七)簽訂合同。在交易結果公示無異議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組織交易雙方簽訂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流轉交易合同。
(八)價款結算。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交易價款結算。
(九)交易鑒證。在流轉交易結果確定、合同簽訂或完成交易價款結算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出具能夠證明交易行為合法合規、產權轉移合法合規并反映交易標的基本信息的成交通知書、成交確認書或交易鑒證書。
(十)檔案管理。流轉交易完成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將交易過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價值的原始記錄進行整理、歸檔,并集中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條 交易底價確定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底價,應綜合考慮產權原值、使用年限、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涉及規模較大的須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第十條 農村工程、貨物和服務采購程序
(一)提出申請。采購人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提出農村工程、貨物和服務采購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
(二)審查受理。鄉(鎮、街道)對采購人提出的采購的資金進行合規性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推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對采購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核通過的,受理申請并發布采購信息公告。
(三)組織交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按照公告載明的采購方式,確定農村工程、貨物和服務采購供應商。
(四)結果確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對交易成果進行公示,并發放《中標/成交通知書》。
(五)簽訂合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組織交易雙方簽訂《采購合同》。
(六)交易結算。采購合同生效后,交易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農村工程、貨物和服務采購價款結算和交付。
第十一條 限額以下農村工程、貨物和服務采購交易方式
(一)工程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不含)以下,貨物、服務采購金額在3萬元(不含)以下的,可通過農村產權交易流轉平臺綠色通道實行便捷采購,即采購人根據相關規定集體決策自行確定供應商,并在農村產權交易流轉平臺對集體決策相關資料、采購結果等信息進行公示。
(二)工程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含)以上和貨物、服務采購金額在3萬元(含)以上的,在征集到3家及以上滿足采購響應條件(資格、技術條件和商務要求)的供應商后,通過網絡競價、競爭性談判或磋商、公開招標等方式擇優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十二條 交易鑒證書發放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完成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應向交易雙方發放《交易鑒證書》。
第十三條 資料歸檔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完成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應對交易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檔案、圖像照片、錄音影視等重要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和保存。
第十四條 交易中止或終止
交易期間,出現下列情形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應當中止或終止交易,并進行公告:
(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中止或終止交易的;
(二)出讓方、受讓方或與農村產權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中止或終止交易書面申請,并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
(三)交易雙方存在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嫌疑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中止或終止交易的情形。
第三章 工作機構及職責
第十五條 市級部門職責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全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的協調、指導和服務,按職責負責相關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工作,牽頭制定《攀枝花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動態目錄》。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水利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市林業局、市政務服務管理局、市供銷社、人民銀行攀枝花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攀枝花監管分局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配合制定《攀枝花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動態目錄》。
第十六條 交易規則
《攀枝花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動態目錄》涉及的農村產權的流轉交易規則,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印發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參考規范(試行)》執行。
第十七條 縣(區)部門職責
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的協調、指導和服務工作,按職責負責相關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工作。縣(區)其他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轄區內農村產權交易管理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條 鄉鎮(街道)職責
鄉(鎮、街道)具體負責轄區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工作,明確崗位和人員承擔具體工作。
第十九條 村(社區)及集體經濟組織職責
村(社區)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明確專人負責農村產權清查核實和日常管理,并配合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做好相關數據采集和動態維護。
第二十條 配套服務引入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應積極引入財會、法律、公證、評估、測繪、銀行、保險、擔保等組織,適時開展農村產權項目推介、法律服務、抵押融資等配套咨詢業務,為農村產權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二十一條 監督管理
縣(區)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包括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情況在內的村級財務公開工作的督促和指導。
巡察機構要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納入專項巡察,有關問題線索應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特殊規定
必須公開招標和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農村工程、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除直接從農民手上收購外,地方儲備糧食交易應全部通過網上交易平臺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水利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市林業局、市政務服務管理局、市供銷社、人民銀行攀枝花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攀枝花監管分局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能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生效日期與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2年。本辦法施行后,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攀枝花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動態目錄
附件
攀枝花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動態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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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交易品種 |
內容 |
主管部門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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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 |
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等經營權,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協商確定。 |
市農業農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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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林權 |
指農村集體林地(包含自留山)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交易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協商確定。 |
市林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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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四荒”使用權 |
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經依法取得權屬證書的,其經營權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 |
市農業農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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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閑置農村房屋使用權 |
指閑置農村房屋權利人對其擁有的閑置農村房屋采取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的行為。 |
市農業農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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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農村集體經營性財產 |
指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或受委托管理的經營性財產(不含土地)的經營權或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
市農業農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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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 |
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未承包到戶耕地、林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按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但流轉的具體經營內容和期限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
市農業農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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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 |
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人對依法依規投資建設形成的農業生產設施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一)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包括標準化鋼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農產品冷庫及烘干設備、農機具裝備、規模化養殖中的畜禽舍、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竹木加工設備、木本油料初加工設施設備等林業生產設備,現代漁業生產設施等。(二)由農業種養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業企業、農業職業經理人、返鄉創業人員等從事規模化農業生產所必需的輔助設施,包括糧食烘干設施、倉儲設施和大型農機具存放庫房等。 |
市農業農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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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 |
指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
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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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涉農知識產權 |
指涉農專利、商標、版權、植物新品種權、畜禽新品種權和經省級認定的農業科技成果等,可以采取轉讓、許可使用、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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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農村集體財產股權 |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擁有的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交易;集體經濟組織在其他市場主體持有的財產股權轉讓,達到一定標的額的,應入市交易。 |
市農業農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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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涉農資金項目招標采購 |
在農業領域內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資金進行的農業基礎設施項目和農業產業項目,或村、社區和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招標(采購)主體的農村工程建設、貨物、服務招標(采購)項目等,達到一定標的額的可以采取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方式交易(依法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招標的除外)。 |
市農業農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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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 |
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以及其他可依法交易的農村產權。 |
市級有關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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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攀枝花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 暫行辦法》 政策解讀








川公網安備 5104020200000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