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攀枝花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www.xghelper.cn 發布時間:2025-05-14 來源:攀枝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25-00117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公積金中心
- 成文日期:2025-03-13
- 發布日期:2025-03-13
- 文 號:攀住金規〔2025〕1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CGJJZXR—2025—001
攀枝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
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攀住金規〔2025〕1號
管委會各成員單位,市級有關部門,各受托銀行:
《攀枝花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辦法(試行)》經攀枝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五屆第九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正式印發。
附件:攀枝花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辦法(試行)
攀枝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13日
附件
攀枝花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
制度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范圍,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優勢,支持靈活就業人員解決住房問題,助力共同富裕試驗區建設,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積極推動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通知》(川建金發〔2024〕209號)的相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已年滿16周歲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非全日制、自由職業、個體經營、新業態等方式靈活就業的人員。
第四條 攀枝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政策及相關重大事項的決策。攀枝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宣傳、解讀有關政策和辦理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和核算等業務。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歸本人所有,所需資金由本人承擔。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遵循“自愿繳存、權責匹配、統一核算、風險可控”的管理原則。
第二章 繳存管理
第七條 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繳存人”),應當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與市公積金中心簽訂自愿繳存協議,約定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每個繳存人只能有一個正常繳存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八條 繳存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可靈活選擇按月繳存或自由繳存。
第九條 繳存人開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后,連續6個月以上未繳存且賬戶余額為零的,按協議約定由市公積金中心注銷該賬戶。繳存人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跨年度(自然年度)繳存,連續停繳12個月(含)以上的,個人賬戶自動封存。
第十條 繳存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繳存額應在市公積金中心核定的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額上下限范圍內自主確定。繳存比例在10%~24%范圍內自主確定。
第十一條 繳存人在靈活就業和單位就業之間轉變的,可按規定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 繳存人跨市域流動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個人賬戶異地轉入或轉出。
第十三條 繳存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十四條 繳存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規定依法在靈活就業人員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十五條 市公積金中心建立繳存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繳存人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貸款等情況。
第十六條 繳存人可選擇線上或線下辦理繳存業務,市公積金中心各業務網點及12329熱線等渠道提供咨詢服務。
第三章 提取管理
第十七條 繳存人符合購買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租房、出境定居、死亡等情形的可參照單位繳存職工提取有關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八條 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人,只能辦理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提取。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的繳存余額與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掛鉤。
第十九條 繳存人無已申請未發放或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根據自身需要選擇銷戶,并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第二十條 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提取死亡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死亡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四章 貸款管理
第二十一條 繳存人在本市購買自住住房時,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二條 繳存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已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
(三)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開立6個月(含)以上且處于正常狀態;
(四)購買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
(五)無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
(六)信用狀況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七)其他。
第二十三條 繳存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房屋套數認定、首付比例、最高貸款額度、貸款期限、貸款程序、擔保方式、貸后管理等,參照單位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繳存人可貸額度計算遵循“權責匹配、存貸掛鉤”原則,在規定的最高貸款額度內,根據貸款額度計算公式并結合繳存人的繳存情況、收入狀況、購房情況、還貸能力、信用狀況、貸款期限、抵押物價值等因素綜合評估確定貸款額度。
共同借款人為單位繳存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可貸款額度各按其規則合并計算。
第二十五條 貸款額度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度=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倍數×繳存時間系數。
(一)申請貸款時,倍數參照單位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執行。
(二)申請貸款時,繳存時間系數按照以下標準認定:
1.累計繳存時間在6個月(含)至12個月(含)的,繳存時間系數為0.5。
2.按月連續繳存時間在6個月(含)至12個月(含)或累計繳存時間在12個月至24個月(含)的,繳存時間系數為0.7。
3.按月連續繳存時間在12個月以上或累計繳存時間在24個月以上的,繳存時間系數為1。
第二十六條 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第二十七條 貸款期限1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貸款期限1年以上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以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的方式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八條 繳存人在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間,應當繼續履行繳存義務。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市公積金中心及貸款銀行有權按合同約定追究借款人違約責任,其違約記錄納入本市住房公積金失信人員管理,其個人不良信用記錄按規定上報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
第三十條 支持川渝地區靈活就業繳存人在攀枝花市購房時,與本地靈活就業繳存人享有同等住房公積金貸款權益。
第五章 風險防控
第三十一條 可探索引入靈繳人員貸款保險或第三方貸款擔保等風險防控機制。
第三十二條 加強貸款風險管理,建立健全貸款前置審核、貸款后管理等機制,切實防范和化解貸款風險。
第三十三條 靈繳人員貸款風險準備金的使用(包含呆賬核銷等),按照單位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具有提供虛假材料、虛構住房消費行為、虛假承諾、違規提取、騙取貸款、逾期還款等失信行為的,參照單位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相關管理規定,可對其進行失信行為登記,實施聯合懲戒。對偽造收入證明、證件、印章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向公安機關移交問題線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攀枝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授權市公積金中心制定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相關業務實施細則,抓好政策落地落實。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6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如遇上級政策調整,執行上級最新的政策規定。攀住金規〔2025〕1號









川公網安備 5104020200000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