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攀枝花市仁和區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實施細則》 的通知
www.xghelper.cn 發布時間:2025-06-18 來源:攀枝花市仁和區政府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425720ca-f9e3-4530-a1a5-b0da79d793cf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03-21
- 發布日期:2025-03-21
- 文 號:攀仁府規〔2025〕3 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CRHQZFR—2025—012
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仁和區陸生野生動物致害
補償實施細則》 的通知
攀仁府規〔2025〕3 號
各鄉鎮(街道), 區政府各部門 、省市駐區各單位 ,各企事 業單位:
《攀枝花市仁和區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實施細則》已 經區十三屆人民政府第 75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印發給 你們 ,請認真貫徹執行。
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政府
2025 年 3 月 21 日
攀枝花市仁和區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受保護的 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補 償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 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四川省〈 中華人 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實施辦法》《四川省陸生野生動 物致害補償辦法》 (川辦規〔2023〕 1 號) ,結合仁和區實 際 ,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陸生野生動物是指列入《國家重點 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四川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 家有重要生態 、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中 的 陸生野生動物( 以下簡稱野生動物)。國家和省保護野生動 物名錄如有調整 , 以最新公布的名錄為準。
第三條 仁和區行政區域內 , 因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 害 、財產損失申請政府補償( 以下簡稱補償)的,適用本細 則。
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野生動物危害,致害情形屬于政策 性保險合同賠付范圍的 ,其致害申報 、調查核實與認定、保 險理賠等按保險合同辦理;致害情形不屬于政策性保險合同賠付范圍的 ,按本細則辦理。
因人工養殖 、經營 、利用及運輸的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 害或財產損失的 ,依有關法律法規由侵權責任主體負責賠 償 ,不適用本細則。
法律 、法規 、規章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致害 補償工作。區林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致害損失認 定等有關工作 , 區發改局、 區民政局、 區財政局 、 區人力資 源社會保障局 、 區農業農村局、 區衛生健康局 、市公安局仁 和區分局等部門按照各 自職責做好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的有 關工作。有關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區林業局:負責全區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致害損失補償 案件認定 、審核等有關工作 ,作出定損意見和補償建議。負 責指導鄉鎮(街道)政府( 辦事處)做好野生動物造成人身 傷害 、財產損失的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區民政局:負責組織對遭受野生動物傷害造成人員傷亡 導致生活困難的家庭進行救助等工作。
區財政局: 負責補償資金保障等工作。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野生 動物傷害的行政事業單位、企業人員按期提出申請的工傷認 定 、勞動能力鑒定服務及參加工傷保險后有關賠償工作。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對農作物、家畜 、家禽等受損 財產的損害程度 、面積、數量 、價格、補償金額等有關事項 進行評定等工作。
區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對受到野生動物傷害人員的 醫 療救治等工作。
市公安局仁和區分局 : 負責因野生動物致害引發的治 安 、刑事案件的查處等工作。
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野生 動物致害調查核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 害、財產損失的應急處置 、救助和賠償的有關工作。村(居) 民委員會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各類 自然保護地、城市公園 、景 區 、林場、農(牧)場、 礦山等管理運營主體應當配合屬區人民政府做好管理運營 區域內野生動物致害情況的調查、核實 、補償工作。
第三章 資金保障
第五條 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費用由 區人民政府負責籌 措。在具體落實補償時 ,應優先對野生動物造成的人身傷害 進行補償。
野生動物致害補償政策性保險費用納入區財政預算。鼓 勵林區群眾投保野生動物致害商業險。
第四章 緊急避險
第六條 在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 ,采取適當措施造成野生動物損害的,依照法律規定不承擔法律責 任。對于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野生動物 ,有關部門(單 位)和個人可根據現場情況 ,采取包括擊斃在內的應急控制 或緊急避險措施,并將處置情況及時上報區林業局或當地鄉 鎮(街道)政府(辦事處)。
第五章 補償范圍及標準
第七條 因保護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 、財產損失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給予補償:
(一)從事 日常生活和生產的人員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 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護野生動物義務的情況下,造成身體傷 害或者死亡的;
(二)對在依法承包 、經營的土地上種植的農作物 、林 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損毀的;
( 三)對合法圈養的或在依法承包 、經營的土地上飼養 的牲畜家禽 、特種養殖動物造成死亡的;
( 四)對合法建設使用的房屋 、 圈舍等生產生活設施設 備造成損毀的;
(五)為避免或減輕野生動物對公民人身安全威脅 ,采 取應急控制或避險措施 ,造成財產損失的。
第八條 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 、財產損失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不予補償:
(一)主動攻擊 、挑逗或者故意傷害野生動物的;
(二)從事非法狩獵等違法活動的;
( 三)擅 自進入自然保護地禁入區域 ,或者經批準進入 后不遵守保護地有關管理規定的;
( 四)在非依法承包 、經營土地上種植的農作物 、林木 和林下作物造成損毀的;
(五)在非依法承包 、經營的土地上飼養牲畜家禽 、特 種養殖動物的;
(六)現場核查不能認定為野生動物致害或者無法核定 財產損失數額 ,且當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證據的。
第九條 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情形的 ,補償金額按照 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人員身體傷害未喪失勞動能力的 ,補助實際 醫療救治費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因誤工減少收入的補償金 額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 日平均工資乘以誤工時間計算,誤工 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確定。 因誤工減少收入的補償金最高額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 可支配收入。
(二)造成人員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 ,補助實際醫療救 治費及一次性殘疾補償金。一次性殘疾補償金最高額為上年 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 倍。
( 三)造成人員喪失全部勞動能力的 ,補助實際醫療救 治費及一次性殘疾補償金。一次性殘疾補償金最高額為上年 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2 倍。
( 四)造成人員死亡的 ,補助實際醫療救治費 、死亡補 償金及喪葬費。死亡補償金最高額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 可支配收入的 15 倍 ,喪葬費為陸生野生動物致害所在地上 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 , 以六個月總額來計算。
(五)造成農作物 、林木和林下作物損失的 ,損失部分 按 損 害 發 生時 當地 市場 平 均 價格 計 算 , 補償全 部 損 失 的 50%。
(六)造成家禽家畜和特種養殖動物死亡的 ,按損害發 生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 ,補償全部損失的 50%。
(七)對合法建設使用的房屋 、 圈舍等生產生活設施設 備造成損毀的 ,補償修復或者重置金額的 50%。
(八)為避免或減輕野生動物對公民人身安全威脅 ,采 取應急控制或避險措施 ,造成財產損失的 ,按損害發生時當 地市場平均價格的 100%給予補償。
(九)致害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 《四川省工傷保 險條例》等有關法規制度規定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待遇按上述規定執行 ,不再享受本細則規定的補 償。 醫療救治費用符合醫保支付政策的納入醫保支付。
第六章 申報流程和審核審查
第十條 野生動物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符合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及時 向發生地鄉鎮(街道)政府( 辦事處)報備 ,并保護現場以備核查。
造成人身傷害申請補償的 ,應 當在搶救治療終結后 60 個工作日 內 , 向損害發生地鄉鎮(街道)政府( 辦事處)提 出。造成財產損失申請補償的 ,當事人應當在得知財產損害 發生后 15 個工作 日 內 , 向發生地鄉鎮(街道)政府(辦事 處)提出。未按照規定時限提出申請 ,導致損害無法核實、 認定的 ,不予補償。
經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初步審查認為不符合補 償范圍的 ,應于 5 個工作日 內 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
第十一條 補償申請應當 以書面形式提出。遞交書面申 請確有困難的 ,可以當面 口頭 、 電話、視頻方式申請 , 由受 理機關記入筆錄。
(一)補償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受害人和代理人 的姓名 、性別、年齡、住址和身份證件號碼 、 電話號碼; 受 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 名稱 、注冊地址 、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 (如有) 的姓名 、職務 、 電話號碼; 補償請求事項。
(二)證明存在野生動物致害事實的有關材料 、證明對 被損害財產具有合法權益的房屋等不動產權證、土地承包合 同 、土地流轉合同等材料。
上述材料可在工作人員現場調查時提交 ,也可在政府作 出補償或不補償決定前進行補充。涉及醫療救治的 ,負責核 實的機關可依法查閱和調取有關醫療記錄,救治機構應予配合。
第十二條 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接到補償申請 后 ,應 當安排人員在 10 個工作 日 內完成調查核實和現場取 證工作 ,并于完成調查取證后 10 個工作 日 內 出具調查情況 報告。調查核實工作必須客觀 、公正、準確。現場調查核實 人員不得少于 2 人。現場調查核實存在技術困難的,鄉鎮(街 道)政府( 辦事處)可請求區林業局 、 區農業農村局 、 區衛 生健康局 、 區發改局等部門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第十三條 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完成調查核實 后 ,應當將調查情況報告在損害行為發生地所在的村(居) 民委員會進行公示 ,公示時間不少于 5 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 , 收到異議的 , 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 應在 5 個工作日 內另選其他工作人員完成調查核實。異議屬 實的 ,應在 5 個工作日 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退回補償申請, 同時將調查核實結果告知異議提出單位或個人;異議部分屬 實的,應在 5 個工作日 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修正申請材料后重 新組織公示 , 同 時將調查核實結果告知異議提出單位或個 人;異議不屬實的 ,應在 5 個工作日 內將調查核實結果告知 異議提出單位或個人 ,并繼續辦理補償事宜。
申請人、有關權益人對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最 終確定的調查情況報告有異議的 ,可在收到通知后 10 個工 作 日 內 向 區林業局申請復核。區林業局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 后 10 個工作日 內進行復核,在 20 個工作日 內將復核結論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有關權益人。區林業局認為必要時也 可組織聽證。
第十四條 公示期滿 ,對公示內容無異議或者異議內容 不屬實的 , 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應當將申請材料、 現場調查情況報告、有關情況佐證材料和初步定損意見等材 料提交區林業局。
區林業局收到材料后 ,經審核認為無異議的 ,應在 15 個工作日 內作出定損意見和補償建議報區人民政府。經審核 認為有異議的 ,應當進行復核。復核過程中 ,必要時可聘請 有關專家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進行 。 復核工作應在 20 個工作 日 內完成 ,并根據復核結果在 15 個工作 日 內作出定損意見 和補償建議報區人民政府。
區林業局獨立作出定損意見和補償建議有困難的 ,可以 視情況征求民政 、財政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農業農村、 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意見或召開專家會研究討論。
因遭受野生動物傷害造成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但不能進行工傷認定的 ,由 區林業局委托攀枝花市勞動能力 鑒定委員會 ,參照工傷鑒定標準 ,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鑒定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 ,鑒定費用由委托機關承擔。
第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對區林業局提交的定損意見和 補償建議及時進行審查,作出同意補償決定或者不同意補償 決定 ,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受害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后 , 區財政局按照補償決定規定的時限和方式落實補償資金 ,由 區林業局撥付 給申請人。
區紀委監委 、 區財政局 、 區審計局依法對損害補償金的 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七條 野生動物致人重傷的 ,區衛生健康局應當協 調有關醫療機構對受害人實施緊急醫療救治。有關醫療機構 對受害人的救治采取先治療后結算方式,不得因治療費用問 題拖延 、推諉。因野生動物致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員基本生活 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在政府作出正式補償決定前 ,受害人 或其家庭成員可以依規向區民政局申請臨時救助。
第十八條 鄉鎮(街道)和區級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對涉 及近親屬或者利害關系人的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工作,應說明 情況并主動回避。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請行 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區人民政府應該根據本轄區 內主要致害野 生動物物種特點 ,結合區域 、季節、人口分布及生產生活情 況等因素,制定合理、必要的預防措施,配套預算有關經費, 建立長效機制以減輕野生動物危害。
對局部成災物種 ,可在科學調研基礎上 ,報省野生動物 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種群調控措施。
第二十一條 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提出 申請到落實補償 最長不得超過 1 年。
第二十二條 虛報 、 冒領、騙取補償金的 , 由 區人民政 府責令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鄉鎮(街道)、 區級有關部門工作人員 在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工作中應當勤勉盡責 , 有弄虛作 假 、失職瀆職 、徇私舞弊 、受賄索賄、 串謀騙補等行為的, 依規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 2025 年 4 月 21 日起施行。有效 期 5 年。國家 、省 、市對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有新的規定 時 ,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川公網安備 5104020200000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