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 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
www.xghelper.cn 發(fā)布時間:2025-08-28 來源:科技基礎條件平臺管理中心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shù):
為加強攀枝花市重大科研基礎設施與大型科研儀器統(tǒng)籌管理,進一步提高開放共享水平,市科技局起草了《攀枝花市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xiàn)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歡迎社會公眾積極參與。本次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26日,在此期間請將修改意見通過電子郵箱反饋至市科技局。
聯(lián)系人:楊昕川 王江穎
聯(lián)系電話:0812-3324641 0812-3320268
郵 箱:3320268@163.com
攀枝花市科學技術局
2025年8月28日
攀枝花市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攀枝花市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進一步提升科技資源使用效率,服務科技創(chuàng)新和成果轉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國科發(fā)基〔2017〕289號)和《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川科政〔2025〕1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設施與儀器”)是指由各級財政資金或國有資本投入建設和購置的用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及其他科技活動的單臺(套)價值在3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
對于單臺(套)價值在30萬元以下和非財政資金、非國有資本投入形成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可采取自愿、擇優(yōu)的方式,納入攀枝花市大型科研儀器共享平臺(以下簡稱“攀枝花市大儀共享平臺”),為社會提供開放共享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單位是指攀枝花市行政區(qū)域內擁有或受委托管理科研設施與儀器的法人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開放共享是指管理單位將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由其他單位、個人(以下統(tǒng)稱“用戶”)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fā)的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攀枝花市大儀共享平臺是通過集中整合全市科研設施與儀器資源,凝聚高水平服務團隊,為用戶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fā)提供資源共享和技術服務,并促進與四川省大型科研儀器設備共享平臺(以下簡稱“四川省大儀共享平臺”)及其他各類設施儀器開放共享平臺對接的系統(tǒng)。
第六條 科研設施與儀器原則上都應當對社會開放共享,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業(yè)、社會研發(fā)組織以及個人等社會用戶提供服務,尤其要為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中小微企業(yè)發(fā)展提供支撐保障。涉及安全保密以及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免稅進口儀器設備對外開放共享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科技局、財政局、教體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科研設施與儀器信息互通機制。管理單位擬使用各級財政資金或國有資本,新購單臺(套)價值在30萬元及以上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需提請負責審核批復儀器設備購置事項預算的部門或單位,負責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利用攀枝花市大儀共享平臺中儀器數(shù)據(jù)和相關信息開展查重,并將查重結果作為新購大型科研設施與儀器設備事項的重要依據(jù)。
第八條 科技局牽頭負責全市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宏觀管理和綜合協(xié)調,主要職責是:
(一)協(xié)調、推動和監(jiān)督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工作;
(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全市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政策措施、標準規(guī)范;
(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考核評價制度,組織開展全市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評價考核工作。
第九條發(fā)展改革委負責推進攀枝花市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開放共享,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jiān)督指導攀枝花市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
(二)審核所屬管理單位報送至攀枝花市大儀共享平臺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相關信息;
(三)組織開展本部門所屬管理單位開放共享的評價考核。
第十條 財政局協(xié)同推動全市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科技局等有關部門開展全市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評價考核工作;
(二)依據(jù)評價考核結果,對全市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效果好、用戶評價高的管理單位給予獎補;
(三)配合有關部門,根據(jù)評價考核結果,推動科研設施與儀器優(yōu)化配置。
第十一條 教體局負責推動全市高等學校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監(jiān)督指導市內高等學校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
(二)配合科技局開展全市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評價考核工作。
第十二條 市國資委、經(jīng)濟和信息化局、農業(yè)農村局等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區(qū)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是管轄本行業(yè)領域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省市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的規(guī)劃、政策,協(xié)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二)監(jiān)督指導本行業(yè)內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協(xié)助做好年度評價考核工作;
(三)依據(jù)評價考核結果,推動本行業(yè)內科研設施與儀器優(yōu)化配置。
第十三條 攀枝花市科技基礎條件平臺服務中心受科技局委托,負責全市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工作具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攀枝花市大儀共享平臺的建設、維護工作,組織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接入平臺,組織協(xié)同管理單位向社會提供服務;
(二)負責攀枝花市大儀共享平臺與四川省大儀共享平臺的對接,促進我市科研設施與儀器對外開放共享,充分利用全省平臺資源服務全市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活動;
(三)配合做好全市科研設施與儀器資源調查、績效評價等工作,并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四)負責攀枝花市大儀共享平臺開放共享宣傳推廣。
第十四條 管理單位是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省市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有關政策要求,制定本單位開放共享相關制度,推動本單位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
(二)確定專人或團隊負責本單位大儀共享平臺運維,建立完善科研設施與儀器運行和開放共享情況記錄,按要求及時向攀枝花市大儀共享平臺報送開放共享數(shù)據(jù)信息;
(三)建立健全本單位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四)加強科研設施與儀器購置統(tǒng)籌和集中集約化管理,加強實驗技術人才隊伍建設;
(五)配合科技局等相關部門做好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工作,并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三章 開放共享與對外服務
第十五條 相關部門和管理單位要將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納入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相應的開放、運行、維護、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專業(yè)化技術團隊建設,保障開放共享取得實效。
第十六條 管理單位應把科研設施與儀器納入攀枝花市大儀共享平臺統(tǒng)一管理,并按照統(tǒng)一的標準規(guī)范建立本單位大儀共享平臺,公布科研設施與儀器目錄、開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務方式、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收費標準等信息,對用戶需求提供對接服務。積極利用科研設施與儀器向公眾開展科學普及服務。
第十七條 管理單位應在新購科研設施與儀器完成安裝、調試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儀器名稱、規(guī)格、功能等信息按照統(tǒng)一標準及要求錄入攀枝花市大儀共享平臺,報送前需經(jīng)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于不納入攀枝花市大儀共享平臺的科研設施與儀器應有正當理由,并由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jīng)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科技局備案。
第十八條 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應當遵循行業(yè)規(guī)定與用戶簽訂合同,約定服務內容、知識產權歸屬、保密要求、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事項。
第十九條 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可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收取費用,開放服務收費標準應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行政事業(yè)單位相關收入按本級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管理單位對外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收取的服務收入可作為單位核定績效工資的經(jīng)費來源,在內部分配時對實驗技術人員及輔助管理人員給予適當傾斜。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 管理單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運行和開放情況記錄,每年向攀枝花市大儀共享平臺報送一次,報送方式和流程參照第十六條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管理單位應建立高水平專業(yè)化的實驗技術隊伍,對從事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技術人員強化實踐能力評價,在職稱晉升、薪酬待遇、業(yè)務培訓等方面實行富有激勵性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三條 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機制,保護科研設施與儀器用戶身份信息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和科學數(shù)據(jù)。
用戶獨立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知識產權由用戶自主擁有;用戶與管理單位聯(lián)合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知識產權,雙方應事先約定知識產權歸屬或比例。
用戶使用科研設施與儀器形成的著作、論文等發(fā)表時,應明確標注利用科研設施與儀器情況。
第二十四條 攀枝花市大儀共享平臺應與四川省大儀共享平臺實現(xiàn)互聯(lián)互通,在更大范圍推進科研設施與儀器共享服務。
第四章 績效考核與結果應用
第二十五條 科技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管理單位在組織管理、運行使用和共享服務成效等方面進行年度績效考核,并向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考核結果。考核結果應作為科研設施與儀器新建、更新和優(yōu)化配置的依據(jù)。
第二十六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合格、不合格”,“優(yōu)秀”等次最高不超過參評單位數(shù)量的20%。對考核結果為“優(yōu)秀”的管理單位,將在科技項目、創(chuàng)新平臺、人才獎勵等方面給予申報指標傾斜和獎補。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管理單位,公開通報并責令其限期整改,科技局視情節(jié)采取在申報科技項目時限制購置儀器設備等措施予以約束,并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于由各級財政資金或國有資本投入建設和購置的單臺(套)價值在30萬元及以上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管理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科學技術資源共享使用義務的,由科技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示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guī)給予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于提供虛假材料、不按規(guī)定如實上報數(shù)據(jù)的管理單位,公開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取消相應考核結果,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科技局會同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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