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市場涉安全生產問題行政處罰典型案例
www.xghelper.cn 發布時間:2025-08-28 來源:攀枝花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一、某旅行社未按要求實施責任保險制度
【關鍵詞】
行政處罰 未按要求實施責任保險制度
【要旨】
國家根據旅游活動的風險程度,對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高風險旅游項目等經營者實施責任保險制度。
【案情簡介】
事由:2021年3月3日,攀枝花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檢查發現某旅行社未按要求實施責任保險制度組織旅游團隊到米易縣傈僳梯田景區開展旅游活動,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處置及結果】
某旅行社未按要求實施責任保險制度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攀枝花市文化廣播電視旅游局在調查后對該公司作出罰款:給予罰款5000元人民幣。
【案件評析】
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游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行為。當發生責任保險事故時,即旅行社造成對旅游者的損害時,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或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旅行社的賠償責任,直接向該旅游者賠償保險金。按照可見,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游客獲得安全保障的兜底強制保險,未按期購買將切實影響游客切身利益。
二、仁和區某民宿管理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關鍵詞】
行政處罰 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要旨】
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
【案情簡介】
事由:2024年12月云南省麗江市華坪縣向攀枝花市仁和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移交了《關于移送違法、違規線索的函》,經調查,發現仁和區某民宿管理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
【處置及結果】
仁和區某民宿管理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仁和區文廣旅局在調查后對該公司作出處罰:給予公司罰款人民幣27000元、實際控制人罰款人民幣37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
未經許可從事旅行社經營業務,存在較大安全隱患。非法經營者通常不具備專業資質,未繳納質量保證金或投保責任險,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如交通意外、健康問題等),游客難以獲得賠償。廣大游客出游選擇旅行社時,應查驗《營業執照》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可通過當地文旅部門官網查詢備案信息。
三、東區某酒吧擅自從事娛樂經營活動案
【關鍵詞】
行政處罰 擅自從事娛樂經營活動案
【要旨】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案情簡介】
事由:2025年2月27日,攀枝花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檢查發現東區某酒吧未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娛樂經營活動。
【處置及結果】
東區某酒吧未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從事娛樂經營活動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攀枝花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調查后對該酒吧作出處罰:責令停止娛樂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
【案件評析】
未經許可從事娛樂經營活動,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需取得消防等部門許可,并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無證經營活動未取得消防部門檢查合格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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