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丞業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川04生環處〔2024〕66號)
www.xghelper.cn 發布時間:2025-02-08 來源:攀枝花市環境保護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川04生環處〔2024〕66號
四川省丞業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8R
法定代表人:陳*
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鹽邊縣******內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通過使用OBD屏蔽模擬器,使車輛(川D**500)、車輛(川D**032)分別于2023年11月30日、2024年4月11日取得了排放檢驗合格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報告編號:510*******************80、510*******************36),兩份報告顯示的校準標識(CLA ID)/車輛識別號(CVN)相同;你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使用車輛(川D**378)代替車輛(川D**677)進行排氣污染物監測,并出具了車輛(川D**677)排放檢驗合格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報告編號:510*******************81)。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監控視頻、在用車檢驗(測)報告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向你公司送達《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川04生環處〔2024〕66號),告知你公司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公司在規定時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聽證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參照《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22版)》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第六條第二款“有從輕或者減輕情形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裁量公式計算結果的基礎上應當下浮20%以內執行”的規定,綜合考量你公司系初次違法、積極整改,有從輕情節,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從輕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510元(大寫:伍佰壹拾元整);
2.罰款人民幣240000元(大寫:貳拾肆萬元整)。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科財科開具“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憑繳款碼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科財科聯系電話:0812-3353002。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 系 人:陳繼春
電 話:0812—3350183
郵政編碼:617000
地 址:攀枝花市東區炳草崗泰隆大廈10樓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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