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邊縣嘉鼎和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川04生環處〔2025〕6號)

www.xghelper.cn     發布時間:2025-07-30     來源:攀枝花市環境保護局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04生環處〔20256

 

鹽邊縣嘉鼎和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   

法定代表人:張*

地址:鹽邊縣桐子林鎮********

我局于2025428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重建項目的擴能改建外排監控點DW001外排水2025326日總磷日均監測值為0.562mg/L,超過排污許可規定總磷(以P計)0.5mg/L許可排放濃度限值的0.124倍。

以上事實,由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428日)、《調查詢問筆錄》(2025428日、程**)、《調查詢問筆錄》(2025428日、曾*)、排污許可證副本、DW001排水口在線監測數據(平臺下載)、***********出水在線監測記錄

證實:202532610時至202532711時,你公司外排廢水中總磷排放濃度的小時數值多次超標(32610時、11時、14時、15時、16時、17時、18時、19時、20時、21時、22時、23時,3270時、1時、2時、3時、4時、5時、8時、9時、10時、11時)。導致2025326DW001排水口外排廢水總磷排放濃度0.562mg/L(日均值),超過排污許可規定總磷(以P計)0.5mg/L許可排放濃度限值的0.124倍。

2.DW001排水口在線監測數據(平臺下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428日)

證實:2025326DW001排水口外排廢水出廠流量為3319立方米。

3.DW001排水口在線監測數據(平臺下載)、**********出水在線監測記錄、《調查詢問筆錄》(2025428日、曾*

證實:202532612時外排廢水中總磷排放濃度的小時數值超標前長達20余小時的時間內,總磷每小時排放濃度從0.28mg/L逐漸上升至0.5mg/L,接近超標狀態。期間***************重建項目的多名工作人員根據要求每2小時填寫**********出水在線監測記錄,但未能發現數據異常變動并及時處理。

4.DW001排水口在線標記情況(平臺截圖)、《參數設置記錄》《檢修維護記錄》《巡檢維護記錄》《異常數據記錄》《標樣核查及校準結果記錄》《標準樣品更換記錄》、《易耗品更換記錄》《實際水樣比對實驗結果記錄》《其他系統巡檢維護記錄》

證實:在線運維人員在20252月至20254月期間,按照行業要求對廢水(總磷)自動監測設備進行了維護和記錄,廢水(總磷)自動監測設備案發期間正常運行、未見異常,外排監控點DW001在線監測數據真實、準確。

5.《調查詢問筆錄》(202569日、曾*)、DW001排水口在線標記情況(平臺截圖)、《檢修維護記錄》

證實:因工作人員對標記規則不熟悉,錯誤將生化段氧化溝曝氣風機故障引起的超標行為標記為在線監測設備故障,排除通過故意虛假標記隱瞞外排超標的故意。

6.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授權委托書、工作關系證明、排污許可證、中標通知書

證實:被調查企業、人員身份相關情況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

2025722日上午,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公司申請組織召開聽證會。公司主要聽證訴求一是公司在知曉總磷指標異常后,采取了積極措施,但因工藝原因,短時間無法快速達標二是公司全程積極配合,如實提供運維臺賬等生產資料,且近兩年內無環境行政處罰記錄;三是案涉外排水2025326日實際總磷日均監測值超過排放濃度不足0.1倍,326日排放量約3300立方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過罰相當原則以及《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系統關于規范涉企檢查優化營商環境12條措施》《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助推高質量發展的通知》《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助推共同富裕試驗區建設九條措施》等文件精神,鑒于公司作為環保基礎設施運營單位,持續投入資源優化處理,保障生產,處理廢水為生活污水排放水量較小,涉及總磷一項污染物指標,因子單一,未對周邊環境造成實際危害,總量排放控制在排污許可要求之內,懇請酌情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我局通過對你公司聽證訴求核查你公司全程積極配合調查,如實提供運維臺賬等生產資料,且近兩年內無環境行政處罰記錄的情況已在自由裁量時予以考慮;你公司案發當天,在線運維人員已對在線監測系統進行過校準,數據真實可靠經過在線監測系統計算,2025326日總磷日均監測值為0.562mg/L,超過排污許可規定總磷(以P計)0.5mg/L許可排放濃度限值的0.124倍,2025326DW001排水口外排廢水出廠流量為3319立方米,不符合《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不予、免予、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清單》免于處罰清單第(十)項排放水污染物除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1.超標排放水污染物≤0.2倍且日污水排放量≤200立方米,在發現當日改正的的規定;你公司是經鹽邊生態環境局提醒后,于331日報送書面情況說明,不符合《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不予、免予、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清單》免于處罰清單第(九)項因設施故障等原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但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者安全生產等原因無法實施停產,排污單位在應當知曉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時立即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且24小時內主動書面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時改正的的規定。聽證主持人與聽證員一致認為本案承辦機構處罰建議已充分考慮各方面因素,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自由裁量適當,且擬處罰金額已是處罰下限,建議維持承辦機構意見,對于你公司提出的聽證訴求不予采納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規定和參照《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22版)》第四條規定,綜合考量你公司兩年內未受過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期間積極配合調查,排放的廢水類別為生活污水,超標因子1個,超標不足1倍,日排放量不足5萬噸等情節,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人民幣200000元(大寫:貳拾萬元整)。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科財科開具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憑繳款碼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科財科聯系電話:0812-3353002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內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 系 人:陳繼春

電    話:08123350183             

郵政編碼:617000        

地    址:攀枝花市東區炳草崗泰隆大廈10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2025728

審核: 李濤   責任編輯: 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