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倩行政處罰決定書(川04生環處〔2025〕21-3號)

www.xghelper.cn     發布時間:2025-10-23     來源:攀枝花市環境保護局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

 

04生環處〔202521-3

 

李倩:

身份證號碼:510122*************

職務:***********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環評編制人員

地址:四川省雙流縣********

2025728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你負責主持編制的鹽邊發展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檢查,發現你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主持編制的《鹽邊發展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中,將水文要素影響型建設項目評價等級由一級認定為三級,導致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的相關環境要素現狀調查與評價內容(評價時期、調查范圍、調查要求、調查內容)不全。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1:身份證復印件(2025年8月6日)、《鹽邊發展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公開信息(*********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證書(李*)、畢業證書(李*)、《勞動合同書》、社會保險個人參保證明(李*)、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公開信息(李*)

證實:李倩為*******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環評編制單位的正式員工,具備編制環境影響報告相應的能力和資質,********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由其主持編制

證據2:《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8月6日、《調查詢問筆錄》(2025年8月6日、李*)、《鹽邊發展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HJ2.3-2018)、《******設計咨詢有限公司關于<鹽邊發展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情況說明》

證實: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HJ2.3-2018)5.2.3“表2水文要素影響型建設項目評價等級判定”要求,需對水溫、徑流、過水斷面(受影響地表水域)3個因子進行判定,但環評報告表中僅選擇了水溫、徑流因子,未選擇過水斷面(受影響地表水域)因子,錯誤的將水文要素影響型建設項目評價等級由一級認定為三級。

證據3:《鹽邊發展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HJ2.3-2018)、《調查詢問筆錄》(2025年8月6日、李*)、《關于移交涉嫌違法案件線索的函》、《*******設計咨詢有限公司關于<鹽邊發展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情況說明》

證實:環評報告表中水文要素影響型建設項目評價等級由一級認定為三級,導致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的相關環境要素現狀調查與評價內容(評價時期、調查范圍、調查要求、調查內容)不全。

證據4:《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8月6日、《調查詢問筆錄》(2025年8月6日、李*)、《調查詢問筆錄》(2025年8月7日、廖**)

證實:《鹽邊發展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未通過技術評估,未造成實質危害結果。

證據5:身份證復印件2025年8月6日、法人授權委托書、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證書(李*)、畢業證書(李*)、《勞動合同書》、社會保險個人參保證明(李*)、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公開信息(李*)

證實:被調查企業、人員身份相關情況。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9號)第八條“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應當堅持公正、科學、誠信的原則,遵守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確保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內容真實、客觀、全面和規范”的規定。

20251013,我局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04生環處202521-2號),告知我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依據,你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你在規定時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9號)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符合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存在下列質量問題之一的,由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技術單位和編制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八)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的相關環境要素現狀調查與評價、區域污染源調查內容不全或者結果錯誤的”的規定,我局對你作出如下決定

1.通報批評;

2.你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聯 系 人:陳繼春

電    話:08123350183             

郵政編碼:617000        

地    址:攀枝花市東區炳草崗泰隆大廈10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

                             20251022

審核: 李濤   責任編輯: 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