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5年第3號)

www.xghelper.cn     發布時間:2025-08-07     來源: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2024年第5號、2024年第6號), 涉及我市6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上述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鹽邊縣紅格鎮零食鋪子銷售的巧克力味薄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巧克力味薄燒;規格型號:稱重;生產日期:2024年1月11日;被抽樣單位:鹽邊縣紅格鎮零食鋪子;不合格項目:菌落總數。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4月30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巧克力味薄燒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條第九項之規定。因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百六十條之規定,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5月16日對其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

  2.排查整改

  經當事人供貨商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當事人貯存不當產品受潮所致。

  二、鹽邊縣云歸綜合市場秦寧國銷售的芹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芹菜;購進日期:2024年4月2日;被抽樣單位:鹽邊縣云歸綜合市場秦寧國;不合格項目:噻蟲胺。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5月8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芹菜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條第九項之規定。因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6月19日對其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種植環節違規加大用藥量或不遵守休藥期規定所致。

  三、攀枝花市西區格里坪農貿市場王中芝銷售的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韭菜;購進日期:2024年4月5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西區格里坪農貿市場王中芝;不合格項目:鎘。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5月8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韭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7月30日對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0元和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造成產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產品在種植過程中對環境中的鎘元素富集所致。西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主體責任。

  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7月30日組織復查驗收

  四、鹽邊縣云歸綜合市場龔繼國銷售的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韭菜;購進日期:2024年4月2日;被抽樣單位:鹽邊縣云歸綜合市場龔繼國;不合格項目:毒死蜱。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5月8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韭菜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條第九項之規定。因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5月31日對其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種植環節違規加大用藥量或不遵守休藥期規定所致。

  五、攀枝花市西區格里坪農貿市場李維全銷售的芹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芹菜;購進日期:2024年4月5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西區格里坪農貿市場李維全;不合格項目:噻蟲胺。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5月8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芹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之規定,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7月20日對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45元和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購進該批次產品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種植環節違規加大用藥量或不遵守休藥期規定所致。西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主體責任。

  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7月30日組織復查驗收

  六、攀枝花市東區西海岸農貿市場鄧莉君銷售的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牛蛙;購進日期:2024年3月31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東區西海岸農貿市場鄧莉君;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呋喃西林代謝物。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5月21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獸藥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牛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因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規定,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6月17日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20元和免于其他行政處罰的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養殖環節違規使用獸藥所致。

  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7月2日組織復查驗收。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攀枝花市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攀枝花市鹽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查處置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資料。

審核: 王光偉   責任編輯: 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