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紅十字會機關財務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攀枝花市紅十字會 發布時間:2022-07-05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嚴格我會機關財務管理,規范機關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績效,保障各項工作任務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等相關法律和規范性文件要求,結合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集中管理、分級審批、統籌安排、專款專用、厲行節約。
第三條 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依法依規開展會計核算,監督資金合法有效運行,保證資金和財產的安全。
第四條 財務管理體制
(一)常務副會長對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總責。
(二)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工作。
(三)機關財務室是財務管理的職能部門,主管、會計、審核、出納崗位分設不相容,負責資金的日常管理和核算。
(四)機關科室負責本科室的資金預算的編制、執行、績效評價、信息反饋等工作,配合機關財務室業務核算工作。
第五條 財務核算制度:財政資金、項目資金等核算執行《政府會計制度》,捐贈資金、會費收入等核算執行《民間非營利會計制度》。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機關各項財務活動和會計事項,包括財政資金、各類捐款、援助合作項目、會費、其他收入等資金管理。
第二章 預算績效管理
第七條 預算編制
(一)攀枝花市紅十字會黨組是資金預算管理決策機構,
機關財務室為預算管理的職能部門。
(二)預算編制內容、方法、審批流程按《攀枝花市紅十字會機關預算管理辦法》執行。
(三)績效目標設置,按照“誰申請資金,誰設定目標”原則填報績效目標,績效目標應當細化、量化并包括產出、成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可持續影響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指標。
第八條 預算執行
(一)年度預算批復后,機關財務室按批復分配科室項目預算額度,科室按預算績效目標任務執行批復預算。
(二)科室嚴格執行批復預算,不得無預算、超預算安排支出或拖延預算執行進度。預算執行過程中,由于經費標準或工作任務發生變化,確需終止、撤銷、變更、追加的,需經中期評估調整批準后執行。
(三)預算執行中涉及政府采購的事項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績效監控
機關財務室每半年向執委會報告預算執行進度情況,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保障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第十條 年度決算
(一)預算年度終了,由機關財務室組織年度決算工作,科室向機關財務室提供決算所需信息和資料。部門決算經黨組審定后報市財政局;項目援助資金按項目要求編制財務報告;捐贈資金按年度編報全口徑財務收支報告。
(二)開展財政績效評價,包括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和項目支出績效評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條 收入是指機關依法取得的所有資金收入。包括財政撥款、會員會費、境內外捐款、上級紅十字會下撥項目資金、各級紅十字會轉撥捐款、縣(區)紅十字會匯繳捐款和利息收入等。
第十二條 機關財務室對各項資金收入實行集中管理,所有收入分別按財政要求和捐贈資金管理要求單獨核算、分類管理。
第十三條 財政撥款、項目經費等納入機關零余額帳戶和基本賬戶核算;境內外捐款、會員會費、各級紅十字會轉撥捐款、縣(區)紅十字會匯繳捐款等納入救災捐贈專戶核算。嚴禁以任何名義私設小金庫,設立賬外賬。
第十四條 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款,開具四川省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電子票據,下同);會員繳納會費,開具四川省社會團體會費專用票據;月末終了,出納向會計移交相關憑證及票據記賬聯,會計根據出納移交的憑證及票據及時、完整、準確的核算當月收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 支出是指機關為開展業務活動及完成工作任務所發生的資產耗費。包括財政性資金支出、捐款支出及其他資金支出。所有支出必須有經費預算,無經費預算的支出不得辦理報銷。對無預算的特殊支出,需黨組或執委會研究后按審批權限審批后辦理。
第十六條 財政性資金支出執行國家財政法規,按照市財政局批復的年度預算安排使用;捐款支出及其他資金支出按照協議書、捐贈函或相關書面文件的約定安排使用,無約定的應按照財政部門或紅十字會的相關規定經黨組或執委會研究后安排使用。
第十七條 支出審批程序和支出報賬流程按《攀枝花市紅十字會機關支出管理制度》執行。
第五章 審批職責與權限
第十八條 審批職責
科室負責人是科室財務審批的責任人,對科室經濟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直接責任,確保財務票據真實無誤;指定審核人員對費用報銷的合理性、報銷金額的準確性、會計資料的完整性審核;分管領導、常務副會長按權限對經濟業務事項支出審簽、審批。
第十九條 審批權限
(一)結合《攀枝花市紅十字會“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基本支出(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由分管領導審批;其他采購、項目、捐贈等支出,單筆1萬元以內由分管領導審批;1萬元及以上3萬元以下由執委會研究決策;3萬元及以上由黨組會研究決策。
(二)市政府啟動應急預案(應急狀態)下,涉及救災、救助的緊急支出可特事特辦,在常規審簽不能及時進行時,經辦人員可取得權限審批領導的短信或微信等批示,經會計審核后支出,事后補齊相關審簽件。
第六章 現金管理
第二十條 原則上不予現金支付。單筆支出1000元及以上費用開支必須使用公務卡或轉賬支票予以結算。工資、獎金、補助、授課費和勞務費,人道救助受益人、援助項目受贈人的款項等原則上以轉賬形式存入其個人的銀行儲蓄卡,如確有特殊情況,進行書面說明和申報,經分管領導、常務副會長批準后,可現金支付。
第二十一條 收入的現金立即存入銀行,不得保管現金。收取的貨幣資金及時入賬,嚴禁收款不入賬。每月末會計與出納共同盤點現金余額,檢查現金余額是否賬實相符,對盤點發現的差異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七章 銀行賬戶管理
第二十二條 嚴格按財政部門關于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規定管理我會銀行賬戶。不得出租、出借和私開銀行賬戶,不得擅自新增、關閉或遷移賬戶。
第二十三條 銀行賬戶變更、撤銷、合并等事項須經執委會集體決議。銀行賬戶開立、注銷完成后,及時向市財政局備案。開銷戶申請資料由出納妥善保管以備查審計。
第二十四條 網上銀行開設管理按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票據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指票據包括銀行票據、財政票據。銀行票據包括支票、本票、承兌匯票、其他重要空白憑證等單據。財政票據指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票據和社會團體會費專用票據。
第二十六條 辦公室為票據管理的責任部門。負責各類票據的申領、啟用、核銷、銷毀登記工作。電子票據專人負責,確保安全開具,不得擅自擴大票據適用范圍。
第二十七條 出納要妥善保管各類票據,票據使用完后,出納按票據管理規定及時申領。
第九章 財務印章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指財務印章包括法人章、財務專用章及U盾等。
第二十九條 財務印章是市紅十字會在銀行設立賬戶、支取現金、辦理款項結算的重要依據和證明,必須加強管理,嚴格按規定使用,確保貨幣資金的安全。
第三十條 財務印章專人分開管理。分管領導保管法人章,會計保管財務專用章、單位領導U盾和單位公章U盾,出納保管具體經辦人U盾。
第三十一條 財務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或調動時,須辦理印章交接手續,由相應的上級領導進行監交或收回,交接手續記錄印章交接的時間、枚數、名稱。
第三十二條 財務印章因不慎遺失、被盜或損毀,保管人員須在24小時內掛失并向分管領導報告,并及時更換印章和登報作廢。
第十章 財務報告
第三十三條 財務報告是指全面反映機關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編制說明。
第三十四條 機關財務室負責年度全口徑財務收支報告編制,報經執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后提交理事會審定。同時按照財政部門和各援助方要求,分別編制部門決算、政府部門財務報告和各援助項目財務報告。
第三十五條 財務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機關一定時期財務狀況,財務報告的編制必須依據會計核算資料和有關文件進行,做到賬表相符、賬款相符、賬實相符、按時報送。
第十一章 財務公開
第三十六條 財務公開包括年度預算和決算,捐贈款物收入和使用情況審計報告、招標采購信息公開等。
第三十七條 公開要求
(一)預決算公開:嚴格按《預算法》進行公開,公開時間為市財政局通知時間。
(二)審計報告公開:依法聘請第三方機構對上一年度捐贈款物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按規定公開。
(三)專項項目公開:重大自然災害和公共衛生事件等開展了公開募捐的項目,對接受款物和使用情況實時公開。
(四)招標采購公開:屬政府采購的招標采購按政府采購要求執行,用捐贈資金進行的采購,需發布采購公告,采購目錄、標準、方式,并及時公開采購結果。
第三十八條 公開方式:通過互聯網開展的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在民政部統一制定的信息公開平臺公開;政府有相關要求的,按要求在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社交媒體、大眾媒體、內部出版物等公開;其他捐贈活動可通過市紅十字會官方微信公開。
第三十九條 公開職責:機關財務室負責年度預算和決算公開、審計報告公開、招標采購信息公開、專項項目公開。
第十二章 會計檔案管理
第四十條 會計檔案是記錄和反映機關經濟業務事項的重要歷史資料和證據。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等。
第四十一條 會計檔案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實行專人管理。會計檔案由機關財務室負責整理歸檔,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機關財務室保管,一年內移交檔案室。
第四十二條 會計檔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況,須經分管領導批準后,辦理登記手續方可提供查閱或復制。
第四十三條 會計檔案按規定程序銷毀。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需要銷毀時,由檔案室提出銷毀意見,會同財務室編制銷毀檔案清單,經執委會審批后,由檔案室和財務室共同監銷。
第四十四條 到期未了結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另行立卷,由檔案室保管到結清為此。
第十三章 財務監督與審計
第四十五條 財務監督和審計是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對機關財務活動進行的監督檢查。主要指市財政局、審計局、第三方審計機構以及監事會的監督、審計。
第四十六條 每年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對機關財政資金和捐贈資金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外部審計,審計結果向執委會和監事會報告,并按要求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七條 科室應積極配合內部和外部審計。在審計中發現的違反財務規定的行為,逐級報告,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及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機關財務室負責解釋。
2022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