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紅十字會捐贈物資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攀枝花市紅十字會 發布時間:2025-07-24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2
為規范攀枝花市紅十字會(以下簡稱紅十字會)捐贈物資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促進紅十字人道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四川省紅十字會捐贈物資接收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1.本辦法所稱物資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捐贈人)基于支持紅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務目的,自愿、無償向紅十字會捐贈非貨幣化財產或提供無償服務的行為。
2.開展物資捐贈,應當遵循合法、自愿、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3.紅十字會接收使用捐贈物資應當依法依規,符合紅十字會宗旨,尊重捐贈人意愿,規范高效、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監督。
4.本辦法適用于按照上述目的和原則的捐贈和受贈行為。
二、接收捐贈
5.紅十字會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可以按其應急預案或應急響應標準發出募捐呼吁;如不發出呼吁,也可以對外宣布接收捐贈物資。
6.捐贈人向紅十字會表達捐贈物資或提供無償服務意向時,需要提供物資用途、物品名稱、數量、預計交付時間等信息。紅十字會確認捐贈物資或提供無償服務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如果不能滿足規定要求,應與捐贈人溝通達成一致。
7.捐贈人與紅十字會達成物資捐贈意向前,需提前知曉“捐贈物資須知”(見附件1);雙方達成物資捐贈意向后,捐贈人應向紅十字會提供以下資料。
(1)捐贈函。捐贈人出具捐贈函,說明捐贈物資的品名、規格、數量、單價、總價值、使用意向、預計交付時間以及具體聯系人、聯系電話等內容(見附件2)。捐贈人不得指定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2)質量合格證明。捐贈人出具捐贈物資質量合格證明材料。捐贈物資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須在12個月以上(物資有效期為12個月及以下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須在6個月以上)。
(3)公允價值證明。接收的非貨幣性捐贈,以合法有效的公允價值確定捐贈額,如發票、捐贈人采購協議、捐贈人銷售協議、中標價格證明、物價部門核定證明、標明價格的企業出庫單等有效憑據。不能提供公允價值證明的,不開具捐贈票據,紅十字會可向捐贈人開具接收函。
8.大宗物資(或設備、設施)接收時要及時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或由捐贈人提供捐贈函),明確產權歸屬、捐贈意向、捐贈數量、規格及相關技術指標,核實捐贈物資(或設備、設施)的價值(自行生產的按出廠價認定價值、自行采購的按采購價認定價值),紅十字會接收人員根據物資捐贈意向,核實捐贈人相關資質(或個人身份證明)等必要的相關資料。
9.紅十字會根據研判,有權婉拒不符合救援救助工作需要的物資捐贈。捐贈人在發貨前聯系紅十字會,計劃捐贈非當前救援救助工作所需物資,紅十字會可對捐贈人做出解釋說明,進行婉拒;紅十字會收到未經協商或非當前救援救助工作需要的物資,可根據收到的物資類型和質量進行研判,決定是否接收物資。如不予接收,捐贈人應取回、移走或重新安置物資。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物資倉儲費等,應由捐贈人承擔。根據紅十字會實際情況,不宜接收的捐贈物資:原則上不接收鮮活產品、冷凍冷藏食品,不接收保質期低于6個月的產品,暫不接收轄區(災區)內不急需的捐贈物資。
10.以下捐贈,紅十字會不予接收,已經收到的,按原渠道退回:
(1)物資來源非法或捐贈人無權處分的;
(2)附加不合理條件或涉及商業營利性活動的;
(3)超出紅十字會職責范圍或公開募捐范圍及其他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
(4)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
(5)利用捐贈以任何方式宣傳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
(6)其他違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捐贈行為。
11.除第9條、第10條規定情況,紅十字會依法接收的捐贈物資,一般不予退回。
12.對捐贈人明確了受益個人或單位的定向捐贈物資和設備設施,需征得受益方同意方能接收并及時辦理轉贈手續。對于有明確捐贈對象的定向捐贈物資,應按照捐贈人意愿及時分發給受益人,并完備簽領手續。
13.對非定向捐贈物資,應根據該類物資必要的保存條件要求,落實專人負責進行入庫妥善保管,做到不遺失、不損壞。對于非定向捐贈的古董、書法、繪畫、雕塑等藝術品,做好詳細完整登記造冊建好接收臺賬,按規定對該類捐贈物品適時通過拍賣、變賣等公開、公正、透明的方式進行價值轉換,拍賣、變賣所得扣除必要費用后的資金,按規定全部用于人道事業。
14.對于轄區內或災區確需的藥品或醫療用品,要引導捐贈人直接對口捐贈至相關醫療機構或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捐贈的食品臨近保質期、藥品臨近有效期的,按照有利于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確定是否接收捐贈。
三、物資分配
15.紅十字會根據捐贈人的意愿、受益地或受益人的實際需求、受益地紅十字會的書面申請等制定捐贈物資的分配使用方案。
16.紅十字會對于接收的限定性用途的捐贈物資,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無法征求捐贈人意見且未簽訂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程序審定,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項目并向社會公開。
四、物資發運
17.發運準備。物資發運前,捐受雙方就物資運送有關事項商議。由捐贈人自行運送的,紅十字會應向捐贈人提供物資送達地點、物資接收聯系人和聯系方式。捐贈人應向紅十字會提供物資運輸方式、抵達時間、捐贈企業機構代碼、捐贈人身份等信息。
18.物資運送。經捐受雙方商議確定,捐贈物資可由捐贈人自行運送至最終使用單位,也可由紅十字會中轉至最終使用單位。由捐贈人自行運送的捐贈物資,運費由捐贈人承擔或按照捐贈協議執行。
19.運輸追蹤。由捐贈人自行運送的物資,紅十字會可向捐贈人了解物資運輸情況,雙方保持聯系暢通。如物資未按計劃送達,應及時聯系捐贈人并跟進直到物資送達。
五、物資接收
20.接收物資的紅十字會在物資運抵目的地后,根據運輸單據核對物資的品種、數量,抽查物資質量。如果物資與運輸單據不一致,應與捐贈人進行核實。
21.對不能確認質量是否合格的物資,要及時抽樣送往相關質檢部門進行檢驗,或協調相關質檢部門工作人員到現場檢驗,對其質量進行認定。對質量檢驗不合格的捐贈物資,紅十字會物資接收人員可拒絕接收。
22.按照捐贈人簽訂的捐贈協議或捐贈函,檢驗質量不合格的捐贈物資,要求捐贈方及時更換,或按程序予以退回、銷毀。驗收數量不足的捐贈物資,捐贈人要及時補足約定數量,或請捐贈人重新出具實際捐贈數量的捐贈函。
六、捐贈反饋
23.接收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和倉儲、運輸等服務,紅十字會要向捐贈人據實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含電子票據),捐贈人可憑捐贈收據,向相關部門申請減免稅。捐贈人匿名或放棄捐贈票據的,紅十字會接收人員要做好相關記錄。
24.紅十字會按照誰接收誰反饋的原則,向捐贈人反饋捐贈物資使用信息。捐贈使用信息包括物資使用情況、最終使用單位、受益人和受益效果等。捐贈人有其他要求的,按其合理訴求反饋捐贈使用情況。
25.捐贈人要求以敏感詞匯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規范、公序良俗的名義開具捐贈票據的,紅十字會可不按其要求開具或以“愛心企業”“愛心人士”名義開具。
七、物資管理
26.紅十字會物資接收人員應及時對每次(批)捐贈物資進行驗收、登記,分類建立捐贈物資接收臺賬。
27.紅十字會物資管理人員要及時對物資進行入庫保存,確保不損壞、不遺失。提前做好保質期預警,定期核對賬目、物資數量等,確保及時分發和有效使用。
28.賑濟科負責捐贈物資的具體接收、儲存、出庫、發放、運輸等工作,統計接收捐贈物資相關數據資料,及時在紅十字會網站公示捐贈物資相關信息。同時,要跟蹤、抽查捐贈物資發放后的使用情況和使用效果。
29.在捐贈物資接收管理工作中,若出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要及時發現問題并認真嚴格整改到位。因嚴重違反本辦法,造成重大工作失誤和損失或引發嚴重不良影響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及違法違紀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八、捐贈褒揚
30.紅十字會應當通過捐贈證書、感謝信等方式對捐贈人進行答謝。
31.紅十字會應當通過官方網站、微信、報刊、廣播電視及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對捐贈人及所資助的公益項目進行宣傳報道。
32.紅十字會對支持紅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務貢獻突出的捐贈人予以表揚。
九、附則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附件:1.捐贈物資須知
2.捐贈函(示例)
2025年7月24日
附件1
捐贈物資須知
捐贈人向紅十字會捐贈物資,需了解以下內容:
1.紅十字會將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是否接收物資捐贈,如果捐贈的物資不是當前救援救助工作所需要的物品,紅十字會有權婉拒。
2.捐贈意向明確后,捐贈人應向紅十字會出具捐贈函,說明捐贈物資的品名、規格、數量、單價、總價值、使用意向、預計交付時間、有效期等內容。
3.捐贈人不得指定利害關系人作為捐贈物資的受益人。
4.捐贈物資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相關的標準和規范,捐贈人應出具捐贈物資質量合格證明材料。
5.捐贈人應提供捐贈物資的公允價值合法有效證明。
6.物資發運前,紅十字會將向捐贈人提供物資運輸、接收相關信息,并為每類物資編制一個物資單號,由捐贈人將物資單號印制在物資包裝上。
7.物資從起運地到接收地的運輸費用由捐贈人承擔。
8.紅十字會將及時向捐贈人反饋捐贈物資的使用情況。
附件2
捐贈函
攀枝花市紅十字會:
為發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 我單位/個人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支持紅十字事業,自愿捐贈一批物資(詳情見下表),共計價值**元。該批物資用于****(使用意向,如無定向意愿,請刪除該句)。請貴會協助辦理為盼。
捐贈聯系人:****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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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位/個人承諾:所捐物資將按照貴會指定地點發出,捐贈物資質量合格,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來源合法且有權處分,與受益單位/個人無直接利益關系。
附件: 1.證明公允價值的材料
2.捐贈方相關資質材料(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
3.產品質量合格材料
捐贈方:*****(公章)/簽字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