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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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07-17
- 發布日期:2025-07-18
- 文 號:攀府規〔2025〕4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
攀府規〔2025〕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國家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工作,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全面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從源頭上防治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印發本通知。
一、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期工作
(一)堅持規劃先行。各地要加快實現擬出讓地塊詳細規劃全覆蓋,嚴格依據詳細規劃或選址論證報告核定規劃條件。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制定出讓地塊規劃條件前,根據需要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必須嚴格依據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明確并向社會公開擬出讓地塊的空間范圍、用途、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規劃條件,涉及兼容一種以上用途的,必須明確各用途范圍和比例。
城市重要地段或重要節點擬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城市設計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將有關管控引導要求納入詳細規劃或規劃條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階段,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依據詳細規劃核定規劃條件,作為出讓公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明確出讓主體。市人民政府為東區、西區、仁和區、國家釩鈦高新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主體。各區人民政府、國家釩鈦高新區管委會應根據年初公布實施的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和具體地塊國有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擬定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嚴格計劃管理。市人民政府要依據本地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規范(試行)》(國土資發〔2010〕117號)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然資規〔2025〕2號)的要求,編制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應與本地建設項目和重點工程相配套,同時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和征地拆遷計劃相銜接。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和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會同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制定。符合上會條件的,須市委同意經市委財經委員會研究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四)堅持“凈地”出讓。嚴格落實“先調查、后建設”“先考古、后出讓”相關規定。各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為土地儲備庫在庫土地,須取得《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電子監管號。擬出讓地塊必須是依法報批、收儲等國有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必須是征收(拆遷)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土地權利清晰并已注銷原權屬證書、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基本條件的“凈地”。不具備“凈地”條件的地塊,一律不得出讓,也不得將兩宗及以上土地捆綁出讓。
二、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程序
(五)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出讓方案應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位置、面積、用途、年限、規劃條件、用地成本、基準地價、評估價格、出讓方式、出讓時間、起拍(掛)價、競買保證金、競買人資格等內容。競買保證金不得低于起拍(掛)價的20%,除工業用地外的經營性用地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基準地價的70%,工業用地不得低于國家頒布的最低價標準。各區人民政府、國家釩鈦高新區管委會根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出具的規劃條件,擬定土地出讓方案并向市政府請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出讓方案進行初審后,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水利局、市文廣旅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城管執法局進行聯合審查,并書面征求以上單位意見。
各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應嚴格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實施招拍掛出讓。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商品住宅以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一律以拍賣方式公開出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義規避。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核實不能單獨成宗開發建設、確需整合的毗鄰零星土地,經市人民政府集體研究同意后可由相鄰土地使用者整合使用,按市場價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確保土地收益不流失。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必須對社會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不允許簽訂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關的任何協議,嚴禁與任何協議內容掛鉤,嚴禁量身定制出讓方案,嚴禁倒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決策程序。出讓方案不得違規設定準入許可、競買人資質限定等影響公平競爭的限制性條件。出讓方案原則上不得設置前置條件,加油、加氣等特殊行業確需設立前置條件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提出意見。
(六)堅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集體審批。市本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采取市政府常務會議方式集體審議。對符合上會條件的土地出讓方案、單位申請劃撥轉出讓的審批事項,以及不能單獨成宗開發建設、確需整合的毗鄰零星土地出讓,在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須市委同意。經會議集體審議通過后,由市人民政府下達批復文件。其中,擬出讓的單宗土地面積50畝(含)以上的經營性用地,還需報市委常委會會議審定。
對個人申請劃撥轉出讓的審批事項,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審查后,報市政府批復實施。
(七)加大經營性用地推介力度。市、區人民政府和國家釩鈦高新區管委會要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部門,可采取網絡推介、現場推介、一對一推介等方式,加大對擬出讓經營性土地推介力度。
(八)落實網絡報名和現場交易制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應當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部門共同發布,出讓公告應當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和當地土地有形市場發布,也可同時通過報刊、電視臺等媒體公開發布。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要建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網上報名系統。土地競買申請人可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網上報名系統進行網絡報名申請。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再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競買申請人報名申請信息和現場提交的材料,嚴格審查土地競買人資格,對本行政區域內存在偽造公文騙取用地、非法倒賣土地、欠繳土地出讓金、不按合同約定開發利用土地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競買人及控股股東,在其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整改到位前,不得參加土地競買。通過資格審查的競買人方能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前,嚴禁任何人員以任何方式泄露競買人信息。
(九)嚴格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底價。市人民政府成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底價確定小組,對采取拍賣方式出讓且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地塊,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招拍掛活動開始前1小時內,組織底價確定小組集體決策確定底價,確定的底價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底價確定過程嚴格保密。在集體決策確定底價前,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底價確定小組成員,前往擬出讓地塊現場踏勘。
三、加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
(十)規范土地交易行為。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要嚴格執行土地交易規程,拍賣師或拍賣主持人必須持證上崗。經批準出讓的經營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納入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土地交易市場出讓,各區、國家釩鈦高新區土地出讓,一律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十一)全面落實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錄入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的管理和利用,各類出讓公告、成交公示及合同的簽訂等信息應及時錄入,并依托該系統實施全程動態監管。
(十二)切實加強土地出讓合同管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成交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該合同必須經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上報配屬統一的電子監管號后方能簽訂,出讓合同的錄入內容必須全面、規范,必須錄入競得人基本信息、付款方式、面積、規劃條件、交地時間、開工時間、竣工時間、建設項目投資額、違約責任、轉讓條件等基本內容。受讓人逾期不簽訂合同的,出讓人應終止供地,不予退還定金。
(十三)切實履行交地義務。市、區土地儲備機構要完善交地程序,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15日內,完成交地手續。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約交地的,應及時主動與競得人協商,重新約定交地時間,并簽訂補充協議。受讓人必須按照出讓公告和出讓合同約定的交地時間接收土地,對無法定正當理由拒絕接收土地的受讓人,出讓人應當催告受讓人在15日內接收土地,逾期仍未接收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不予退還定金。
(十四)嚴格土地出讓價款收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成交后,受讓人必須在土地成交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50%,余款嚴格按出讓合同約定繳納。受讓人除不可抗力原因未按期繳納土地價款外,自違約之日起每日加收延遲支付款項的1‰違約金。在各付款時間節點,凡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催繳仍不支付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可請求受讓人賠償損失。
(十五)土地出讓價款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土地出讓收支必須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基金預算安排,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減免土地出讓價款,也不得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獎勵補貼的名義減免土地出讓價款,更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土地出讓收益分成。各地要建立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提醒、備案制度。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時繳納的外,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未按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及違約金的,不得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十六)嚴格執行閑置土地處置政策。要進一步強化土地供后利用動態監管,加大閑置土地查處力度。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規定,開展閑置土地處置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市本級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實施,處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執行。
(十七)加強土地用途監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后,原則上不允許調整既定規劃條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確需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指標的,經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市耕地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市委常委會會議審定。調整內容批前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批后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的,應嚴格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產業發展類用地或工業用地出讓規劃條件中不準附帶房地產用地,對工業用地改變用途的,必須明確約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按規定程序出讓,土地使用者不得自主變更用途。凡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一律不得改變用地性質。堅決依法打擊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調整容積率的行為。
(十八)健全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各地要采取建設項目用地信息公示、項目開竣工申報、現場核實、竣工驗收、定期通報等方式,切實加強出讓土地開發利用全程監管,督促用地單位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開發利用土地。用地者應當在項目開工、竣工時,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書面申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對合同約定內容進行核驗。用地者應當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竣工時間進行建設。
對競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不及時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出讓合同、未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價款、未按合同約定開竣工的,要依法依規處理,向社會公示,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誠信檔案。市本級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后監管、交地后的有關問題以及已出讓土地的遺留問題,由各區人民政府、國家釩鈦高新區管委會負責。
(十九)加強商品房預(銷)售管理。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和商品房現房銷售備案,應核對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辦理的項目出讓合同、不動產權證書、規劃條件以及規劃設計方案等。在辦理預售許可和現售備案前,應查詢該宗土地權利限制(抵押、查封)等情況,對土地抵押權人未出具同意函或者土地被司法查封限制的開發建設項目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備案。
(二十)規范土地核驗。將建筑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與土地核驗“多驗合一”,對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有關內容履行情況進行核驗確認,統一出具驗收意見。
(二十一)妥善處置非“凈地”出讓土地遺留問題。攀枝花市非“凈地”出讓土地的遺留問題,屬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各區人民政府、國家釩鈦高新區管委會要本著實事求是、互諒互讓的原則,積極做好土地受讓人的工作,爭取理解和支持,及時化解遺留問題,確保土地市場平穩有序。
四、嚴格實施責任追究
(二十二)建立土地利用管理專項檢查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組織開展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專項檢查,以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行為為重點,針對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確定、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等重點和關鍵環節,及時發現、堅決制止違紀違法行為,并將檢查結果與縣(區)、國家釩鈦高新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使用和農用地轉用審批掛鉤。
(二十三)堅決查處違紀違法出讓土地行為。對違反土地利用管理規定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并適時公開曝光典型案例,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四)劃撥用地供地管理參照本通知執行。
(二十五)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米易縣、鹽邊縣嚴格參照本通知精神執行。
附件:攀枝花市本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底價確定辦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7日
附件
攀枝花市本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底價確定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嚴格出讓底價保密制度,提升土地價值,促進城市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攀枝花實際,制定攀枝花市本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底價確定辦法。
第一條 堅持集體封閉確定出讓底價原則。由市政府市長、分管副市長、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主要負責人7人組成底價確定小組。市長擔任底價確定召集人,如市長不能出席,委托分管副市長召集。部門主要負責人不能出席,經召集人同意可委托副職參加。市政府秘書長、聯系副秘書長、市紀委監委機關、相關區政府或國家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分管負責人列席底價確定會。
第二條 底價確定會由市政府秘書長負責具體會務組織。每次拍賣活動開始前1小時內由召集人臨時指定在符合保密、安全的地點,確定出讓底價。
第三條 參與底價確定會的人員在出讓活動結束前,不能離開底價確定地點,必須遵守保密紀律,不準泄露底價以及確定過程。
第四條 底價確定程序:
(一)參與底價確定的人員拍賣會開始前1小時內進入底價確定地點,進入會場的所有人員將通訊工具存放到指定位置,由專人監管。
(二)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向底價確定小組召集人報告各擬拍賣地塊的報名人數,提出是否符合拍賣規定的初查意見,報告完畢后自動離開底價確定地點。
(三)底價確定小組召集人通報拍賣地塊報名情況,對符合拍賣規定的,組織進行底價確定;對不符合拍賣規定的,宣布該宗地塊拍賣流標。
(四)對符合拍賣規定的擬出讓地塊,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主要負責人介紹擬出讓地塊基本情況、目前土地市場情況及相鄰地塊成交情況。
(五)參與底價確定的人員應統籌考慮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和土地市場運行情況,就出讓底價充分發表意見。
(六)底價確定小組成員獨立實名填寫建議出讓底價,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工作人員在市紀委監委機關監督人員的監督下,計算算術平均值作為底價參考值;由會議召集人依據底價參考值,綜合大家討論意見,形成最終出讓底價。確定的底價應不低于底價參考值。
(七)底價確定小組成員在《出讓底價確定書》上共同簽字確認,并現場密封。
(八)將《出讓底價確定書》密封件現場交付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工作人員,在市紀委監委機關監督人員的監督下,及時送達交易現場。
(九)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根據最終出讓底價和相關拍賣規則組織實施交易活動,并報告出讓結果。
(十)底價確定小組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在出讓地塊拍賣交易活動結束后,方可領取通訊工具,離開底價確定地點。
(十一)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安排兩名工作人員全程參與會議,做好詳細發言記錄,并在拍賣會結束后及時整理會議記錄并送召集人審定后存檔備查。
(十二)市紀委監委機關安排兩名工作人員全程參與底價確定會,并負責監督底價參考值的計算、監督工作人員將底價送達拍賣會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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