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城市有機更新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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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5-08-30
  • 發布日期:2025-09-03
  • 文  號:攀辦規〔2025〕3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城市有機更新實施辦法》的通知

攀辦規〔2025〕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國家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攀枝花市城市有機更新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8月30日

 

攀枝花市城市有機更新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持續推進城市更新行動的意見》及《四川省實施城市更新行動方案》等有關要求,牢牢把握市委十一屆八次全會提出的“兩試引領、五市并進、共富共美”工作體系,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品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有機更新,是指對我市城市建成區內城市空間形態和功能進行整治、改善、優化,從而實現房屋使用、市政設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產業結構、環境品質、文化傳承等全面提升的活動。

  主要包括: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城鎮老舊小區整治改造、完整社區建設、老舊街(廠)區和城中村更新改造、完善城市功能、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改造、修復城市生態系統、保護傳承城市歷史文化、棚改土地盤活利用以及國家、省和市確定的其他城市有機更新活動。

  第三條 城市有機更新應當堅持“以人為本、改善民生,體檢先行、規劃統籌,底線思維、穩步實施,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公眾參與、持續更新”的原則,單獨或綜合采取保護傳承、優化改造、拆舊建新、增補設施的方式推動實施。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四條 全市城市有機更新攻堅行動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負責總牽頭、總協調、總調度,統籌資源要素、調度重大項目、整合政策資金,定期分析研判全市城市有機更新工作推進情況。指揮部辦公室承擔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綜合事務協調、重點任務督辦。規劃設計、棚改土地盤活、重點片區更新、項目推進、政策資金、信訪維穩等專項工作組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各項工作任務。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城市有機更新工作,負責城市有機更新活動的組織實施和綜合協調,負責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相關城市有機更新項目謀劃、儲備、申報和建設。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城市有機更新項目立項審批工作,指導和配合項目主管部門做好中省預算內、超長期特別國債、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的城市有機更新項目申報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和配合項目主管部門做好城市有機更新項目中省財政資金、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爭取,財政資金監管等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城市有機更新相關的國土空間規劃、土地管理、不動產登記等工作,負責審查城市有機更新專項規劃、片區策劃方案和城市有機更新項目實施方案。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城市有機更新涉及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城市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整治,以及燃氣管網更新項目謀劃、儲備、申報、建設等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和體育、民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商務、文廣旅、衛生健康、國資、市場監管、信訪、國防動員、林業、政務管理、消防、人行、金融監管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有機更新相關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國家釩鈦高新區管委會作為轄區城市有機更新工作責任主體,依據本辦法履行城市有機更新相關工作職責,統籌推進轄區內城市有機更新工作。

  第六條 建立城市有機更新公眾參與機制,結合城市體檢滿意度調查,充分征求利益相關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保障公眾在城市有機更新活動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三章 規劃與計劃

  第七條 堅持一體化推進城市體檢和城市有機更新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城市體檢工作,深入查找影響城市競爭力、承載力和可持續發展的短板弱項,形成城市體檢報告,作為編制城市有機更新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或修訂城市有機更新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城市有機更新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與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國家釩鈦高新區管委會根據城市有機更新專項規劃,劃定城市有機更新重點片區,編制重點片區策劃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實施。片區策劃方案主要包括片區體檢、功能業態、更新項目、設計引導、推進步驟等內容。

  第十條 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建立城市有機更新項目庫,并對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對項目庫開展全面評估,新增、調整或退出符合相關條件的項目,確保項目庫與政策導向、資金安排、實施條件動態匹配。

  第十一條 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以城市有機更新項目庫為基礎,編制城市有機更新年度實施計劃。納入年度實施計劃的項目,應當包括建設內容和規模、總投資額、年度投資額、資金來源、進度安排等內容,由指揮部辦公室報指揮部審定后確定。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 城市有機更新項目可分別由市、縣(區)兩級有關部門、國有企業、物業權利人、社會投資人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主體實施。

  第十三條 實施主體依據城市有機更新專項規劃、片區策劃方案、年度實施計劃及實際推進需求,編制城市有機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由項目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項目實施方案主要包括基礎條件、更新方式、設計方案、資金測算、運營模式、安全保障、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內容。

  第十四條 實施城市有機更新項目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消除既有建筑各類安全隱患,提升抗震、消防安全性能,持續改善建筑功能;

  (二)推動既有建筑增設電梯,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健全長效服務管理機制;

  (三)落實綠色低碳、智能建造要求,發揮綠色建筑集約發展效應,促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

  (四)完善城市防洪、防澇等防災減災設施,提升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風險能力;

  (五)推進老舊管線改造升級,推動地下管網改造、多功能桿、公共充電樁、物流快遞設施等新型集約化基礎設施建設;

  (六)完善教育、文化、體育、環衛、公共衛生等設施,構建城市一刻鐘便民生活圈;

  (七)落實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推進全齡友好型城市建設;

  (八)落實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加快棚改土地盤活利用;

  (九)推動老舊工礦區、老舊街區、傳統商業設施等存量空間資源提質增效,優化城市產業布局;

  (十)落實歷史文化保護要求,延續城市、城區、街區的歷史肌理和建筑特色風貌;

  (十一)推進城市生態空間修復和環境治理,落實公園城市、衛生城市等建設要求,促進周邊自然、文化、體育、衛生的融合發展;

  (十二)完善城市信息基礎設施,推動數字技術創新與集成運用,推進智慧城市建設;

  (十三)落實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積極探索城市有機更新項目建設工程聯審聯批程序,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簡化審批材料、縮減審批時限、優化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能。

  第十六條 指揮部辦公室建立城市有機更新項目成效評價體系,開展城市有機更新項目績效評價和社會滿意度調查,檢驗項目實施成果成效。評價成果作為城市有機更新后續規劃制定、政策調整、制度優化、投資決策、資金安排、項目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規劃政策

  第十七條 支持在城市有機更新中對土地用途進行混合設置,按照土地用途混合設置正負面清單進行管理。對屬于《用地混合正負面清單》中鼓勵類的混合用途設置的用地,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研究后,可按照限定的用途和比例,在規劃條件中設置混合用途。

  第十八條 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補齊城市短板而實施的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項目,以及老舊住宅成套化改造等項目,在對周邊不產生負面影響的前提下,其新增建筑規模可不受規劃容積率指標的制約。

  為滿足安全、環保、無障礙標準等要求,對于增設必要的樓梯、電梯、公共走廊、無障礙設施、風道、外墻保溫等附屬設施以及景觀休息設施等情形,其新增建筑規模可不計入規劃容積率;城市有機更新項目中保留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不計入規劃容積率和建筑密度。

  第十九條 采取凈地出讓方式實施的更新改造地塊,在滿足公共配套要求的前提下,支持依法依規開展詳細規劃調整。對老舊小區微改造、城市公共空間服務功能提升等微更新項目,探索制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豁免清單。

  第二十條 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城市有機更新中對建筑間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寬、建筑密度、日照標準、綠地率、機動車停車位等無法達到現行標準和規范的情形,可通過技術措施以不低于現狀條件為底線進行更新。

  第六章 土地政策

  第二十一條 對城市有機更新項目重新組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可以重新設定出讓年限。為適應產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城市有機更新可考慮采用少于法定最高出讓年限或租賃年期供應產業用地,并允許根據需要予以續期,包括續期在內的總年限不得超過該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讓年限或租賃年期。

  第二十二條 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采用協議出讓方式辦理出讓手續,但《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的非商品住宅類更新項目,在租賃期內依法依規完成更新改造的,可在租賃期滿后依法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

  第二十三條 城市有機更新項目中不能單獨成宗開發建設、確需整合的毗鄰零星土地,按規劃要求可與周邊用地整合實施,重點用于完善片區公共服務設施,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以劃撥方式辦理供地手續;涉及經營性用途的以招拍掛出讓方式辦理供地手續。

  第二十四條 城市有機更新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動的,可通過房屋征收、協議搬遷、房屋買賣、資產劃撥、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支持按地表、地上、地下分層設立不動產權并登記發證;對城市有機更新后形成的不動產,兼容多種功能的土地和建筑物,可根據土地和建筑功能分區,對不同的宗地范圍、建筑區域或樓層,分區、分層設立不動產權并登記發證。涉及的保留建筑(含棚改保留利用建筑),在土地房屋產權清晰、人員安置補償到位、房屋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無經濟法律糾紛的情況下,可進行臨時或長期盤活利用并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城市有機更新不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動的,可通過市場租賃方式取得建筑使用權。

  城市有機更新既不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動,也不需要取得建筑使用權的,經充分征求建筑權利人意見后依法實施。

  第二十五條 對利用小區內空地、荒地、綠地及拆除違法建設騰空土地等加裝電梯和建設各類環境及配套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可以不增收土地價款。城市有機更新項目中現有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第七章 財稅融資政策

  第二十六條 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社會投入為主體的多元化籌資體系,整合各級財政資金、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信貸資金、社會資本、居民自籌資金等,形成合力。

  第二十七條 支持各縣(區)人民政府、國家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對標國家現行支持政策,做好市政管網更新建設、適老化適兒化改造、歷史建筑保護、“三舊一村”改造等項目儲備、前期論證和申報工作,積極爭取中省資金、超長期特別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券等資金。市級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協調和政策培訓,指導項目責任單位做好項目包裝、對上資金爭取和融資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積極利用國家政策性金融工具籌集城市有機更新資金,鼓勵商業金融機構創新服務產品,支持城市有機更新資金籌措。支持城市有機更新實施主體將經營權下的預期收益作為質押,依法合規獲取信貸支持。

  鼓勵企事業單位以捐贈、借用等方式,將其閑置的零星土地或建構筑物納入城市有機更新項目整合實施。

  建立城市有機更新居民合理共擔機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建設模式,引導企業和個人通過公開、公平、公正方式參與城市有機更新項目。

  第二十九條 納入城市有機更新年度實施計劃的項目,依法依規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免政策,按規定享受相關財稅扶持等政策。鼓勵電力、通信企業適當減免入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相關部門(單位)、實施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有機更新管理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市級相關部門結合城市更新推進需求,在符合國家、省上有關要求的前提下,靈活出臺各類配套政策,支持城市更新工作開展。各縣(區)人民政府、國家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操作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施行后,若與國家、省出臺的有關城市更新最新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省最新要求為準。

審核: 肖揚   責任編輯: 劉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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